
遊戲帳號交易糾紛

- RDS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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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7 00:52 最後編輯日期:113-10-07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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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
日前在8591遊戲交易平台上與他人購買一款遊戲帳號
且得知此帳號為第二手帳號
第一手人則是他自稱的朋友 且擁有此帳號的初始信箱(類似於每個人的身分證 可以用來更改遊戲所有資料 或 找回帳號使用)
而第二手的賣家有稱 此帳號無法提供初始信箱 但後續有帳號問題 他都能與他的朋友(第一手賣家)進行連絡
在此我相信他所說的話 並進行了下單動作
在交易過程中確認帳號無誤 且將密碼與電子信箱(非初始信箱) 進行了更動 並且領收了商品
但過了不到30分鐘遊戲帳號就無法進行登入 且使用找回密碼都無法收到認證訊息 這代表那隻帳號的電子信箱也被做更改了(不確定是賣家或是他的朋友進行更改) 後續詢問賣家也稱連絡不到第一手賣家(自稱朋友) 叫我自己去報警 且不斷說不關自己的事情 因為他是第三者 他也不用進行任何的賠償
而我報警後並對他進行刑事提告(電腦妨礙使用罪) 我知道刑事類的在沒有完全的證據下很難起訴成功
那我在檢察官宣判不起訴後
1. 是否能申請民事求償?
2. 提起民事求償是否還需要付裁判費?
我雖然有拿到帳號 但帳號又無法進行登入遊玩 賣家也沒辦法幫我復原帳號 而我手中也有對方提供的遊戲帳號出售切結書
以下為 遊戲帳號出受切結書 立書人的保證事項
(一) 立書人享有與該遊戲帳號有關之一切合法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所有權、使用權、收益及處分的權利,立書人同意放棄並移轉前述權利予買方。
(二) 若該遊戲帳號非一手帳號,立書人應明確告知買方此一資訊。
(三) 該遊戲帳號可更改密碼。
(四) 除遊戲官方限制不可更改外,如買方要求更改該遊戲帳號之會員資料,立書人應協助買方進行修改。若遊戲官方規定該遊戲帳號綁定信箱或手機無法更改,立書人應明確告知買方此一資訊。
(五) 移交帳號後,除經買方同意,立書人不得登入遊戲帳號。
(六) 移交帳號後,立書人不會以侵佔、破壞、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註銷、退費或找回帳密等任何方式侵害買方使用帳號之權利,倘日後因可歸責於立書人之事由所引發之糾紛,立書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 上述的這些項目 對這樣的我來說民事部分勝率大嗎?
謝謝各位律師看完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況 目前只有先對對方進行刑事的提告 但不清楚後續的流程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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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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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對方雖然如此否認,但不排除對方和帳號的第一手可能有所關聯,如果您接獲不起訴處分還沒有超過10天,建議盡快提再議。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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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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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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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顯見第一手及第二手兩人為認識的關係,對帳號似乎皆有權限,不用負責的前提需要有其他條件。
民事部分您依然可以提告,但也須先負擔訴訟費用。
建議您收集詳細資料,並儘快向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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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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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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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遊戲帳號交易糾紛問題
1、除非是賣家擅自登入更改,否則賣家很難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
2、如果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
3、您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您後續處理,向對方求償損失。
4、如果當初購買金額超過二萬元,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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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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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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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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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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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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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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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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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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