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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書局買的租賃契約書,房客違約怎麼辦

  • 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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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17 11:01 最後編輯日期:101-11-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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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因為被房客違約,向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
    卻因為送達不到而提起訴訟,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當初租客和我簽完約後就落跑了,當時因為第一次當房東沒有經驗,他說隔天會將費用全數匯到我的帳戶,卻事後連一毛錢都沒付。但是支付命令都核發了,法官卻用契約書中沒有寫到「違約金」三個字來刁難我。(只有寫到押金兩個月)而且若是如此,支付命令怎麼會核發下來呢。我反問他,那被人違約是應該要收什麼金呢?因為這是書局買的制式化合約,我怎麼會注意到這麼細,該怎麼辦呢?

    註: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50000元。=>這可以當成違約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2)契約書的第18條完整條文是:
    第十八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我當初沒有注意到這點,沒有向書記官提出,但我後來開庭時問審判長這點,
    因為照這條來說,支付命令其實已經當初就要生效了。
    法官卻說這個送達是「雙方私下文書送達」,而非「法院文書的送達」

    若是合約上的「送達」是私人文書送達,不能當成法院文書送達
    那為什麼卻可以適用合約上的第23條的「爭議處理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樣法官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所以我對他的說法感到非常疑惑,並對他的專業感到質疑
    因為我雖不是法律人,但是我為了處理這件事也很努力的翻看六法全書、找資料
    卻那位法官好像故意欺負我不是法律人,講了許多和法條相違反的事
    開庭時這位法官那種狗眼看人低的講話語氣真的欺人太甚,讓我難過了好幾天
    想請各位幫我解惑,謝謝

    (3)因為開庭時,對方又沒有來,才在庭上被告知對方沒有的開庭通知沒有送達,而叫我必須再用「公示送達」後再開一次庭。

    我的疑問是:
    我知道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可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但是開庭通知的送達也不能寄存送達嗎。
    若是可以寄存送達那不就在警局時就已合法寄存送達了嗎。

    (4)總金額大約13萬多左右的訴訟,若是不服判決,可上訴到什麼程度呢。

    感謝各位的解惑,真的好無助不知怎麼辦,先謝謝了。

  • 許振湖 (許振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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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1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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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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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1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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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有漏掉一個地方要補充就是: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押金)50000元。=>請問這可以當成違約金金額嗎。

    因為一般違約不是就是沒收押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