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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種花

  • 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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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0 16:42 
  • 文章人氣:1104
  • 個人積分:2
  • 律師好

    最近發現有住戶擅自使用頂樓種花,當時發現時有詢問財委,財委說之前次住戶有詢問他是否可以種植,財委說不行,但此住戶還是自己私自搬花盆上去種植,接著我自己去與此住戶交談,告知頂樓為這裏全體住戶的,要使用需大家同意,但你們並未取得大家的同意,再請他們搬離,但過了兩個禮拜並未搬離,甚至越搬越多,還多了一個鐵架放約30個盆栽,接著又搬了兩個鐵架上去準備繼續種植,請問我能告他們侵權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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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0 17:16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4992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第3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4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未經同意擅自占有頂樓平台供自己使用,並排除他人之使用,會構成無權占有,可以請求除去地上物,並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另管委會可以制止違規使用共用部分之行為,若制止不聽,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另可以訴請法院排除違規使用之情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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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0 17:40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8176
  •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種花住戶已侵害全體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該住戶停止侵權行為。
    2. 若住戶視若無睹,則可提告請求將盆栽移除,返還頂樓空間予全體住戶。
    3.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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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0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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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最後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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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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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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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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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3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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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由管委會決議行使管理維護頂樓公共空間之權責,將頂樓之物品清除乾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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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1-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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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56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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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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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1-0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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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如果對方用難以移動的物品占用,也可以考慮提告竊占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