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不能安全駕駛簡易庭案件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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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25 09:40 最後編輯日期:113-11-2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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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路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行為人有第三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應予以處罰,若需協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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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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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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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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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2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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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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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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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就您所述狀況,關鍵在於警員是否有對你採尿證明確實有施用K他命的行為,另一則為您駕駛時尚未施用毒品,因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以下為本人資訊,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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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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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需釐清您有無證據證明您在車內並非駕駛行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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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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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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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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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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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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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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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刑事辯護勝訴至少4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二、建議你約時間諮詢再處理。
三、如果你需要委任律師卻無資力委任律師,可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協助你處理。
四、建議你開庭之前至少找律師寫個刑事答辯狀幫你。
本所刑事辯護勝訴至少4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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