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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疑問

  • 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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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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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有一天突然發現群組的對話遭外流 後來查時間發現有一天Line帳號被登入 疑似被前對象登入 去警局的時候只有給警察IP提告 因一開始賴的IP顯示為台北市 後來收到不起訴書 地址為桃園前對象家隔壁鄰居 因五月多有抹黑小帳及文章 疑似也是前對象 文章後沒幾天群組對話就被外流 抹黑文章也有去提告誹謗 但目前仍無下文 這樣收到不起訴書十日內 有辦法再改告其他人嗎(因就在隔壁而已 還是因證據不充足所以無法提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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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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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並針對其他人提告,即可避免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提供不起訴書,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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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5 23:05 最後編輯日期:113-12-2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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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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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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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363條規定:犯358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 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歡迎加入本所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就民、刑事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訴訟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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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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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於10日內聲請再議,請求訊問IP使用人出庭作證,確認是否為前對象借用電腦。

    2、如果要對其他人提告,應該是另行提出告訴,不是聲請再議。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再議聲請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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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2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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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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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2-3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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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如果確定使用電腦的是鄰居,則可直接對鄰居提起告訴(須注意6個月時效)。
    2. 如果懷疑可能是前對象,則需要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提起再議,並請求傳喚鄰居當作證人。
    3. 如果是要改告不同人,則是要重新提告,而非提起再議。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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