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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行公告通緝犯資料給社會大眾是否觸法?

  • 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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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02:26 最後編輯日期:114-02-15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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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是案件的被害人,而被告已被判刑一年以上確定卻未到案服刑,目前已遭通緝中。若自行公告通緝犯的資料(全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給社會大眾或該通緝犯的鄰居,來協助警檢查緝歸案是否會觸法?

    另外請問,若將完整的刑事判決書公告給社會大眾是否會觸法?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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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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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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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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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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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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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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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會違反個資法,您僅能公告與檢警機關公告系統上一致的內容而言。

    2、身分證字號與地址仍屬於他人個資

    3、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勝訴後進行強制執行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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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12:13 最後編輯日期:114-02-1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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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會違反個資法,您僅能公告與檢警機關公告系統上一致的內容而言。

    ... (恕刪)
    高律師您好,請問我在『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輸入被告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及驗證碼後,出現的資料有顯示『通緝犯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以及通緝機關』,如果將這些資料公告給社會大眾也會觸法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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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5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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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需釐清該資料有無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倘有,方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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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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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揭示的通緝犯資料只有照片、完整姓名、部分的身分證字號、生日、護照號碼。

    2、不建議您揭露更多個人資料,避免違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