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全駕駛

- 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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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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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經過 台中市去年5/24開車行駛被保安大隊攔查.警察說我後牌照燈一顆壞掉要求我停車 我本身有毒品前科.我很配合停車接受盤查.盤查過程 警方在後座椅上發現灰塵.是灰塵般的小白點.警方說要檢驗 我當下沒有抽k煙身上也沒有味道.我也認為只是灰塵就配合讓他們檢驗 檢驗後說是陽性要我回去配合調查.接著一名保安大隊警察上我車 我跟他們回去做筆錄然後要求我驗尿 我前一天我拜訪朋友有抽幾根k煙!這部分我沒有講 我想說反正驗到罰錢 最近收到地檢署傳票不安全駕駛 我上網趴文才知道自己觸犯毒駕 只因為體內殘留值 過去我也有被帶回驗尿最多就是罰錢 我完全不知道法條更改 如今我面臨毒駕 我靠開車生活 一旦成立 我毒駕罰單 車主連帶責任(我也要付) 車子扣牌2年(我要買) 吊扣駕照一年沒辦法工作 一科罰金? 我抽k煙已經行政裁罰接下來還要面臨上面那些? 我認為毒駕以體內殘留認定很不公平 因為公布的體內殘留是指有沒有使用毒品 毒駕認定應該以藥效發揮期來認定而不是體內殘留吧 在言 Fm2也屬於管制藥 吃了會想睡覺 難道過後也算毒駕嗎? 或者說有醫生處方簽就不算? 癌症病患止疼藥類嗎啡 它也有止痛藥效 難道癌症病患開車也算毒駕嗎? 體內殘留值騎腳踏車也算毒駕?
- 林振瑞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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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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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若尿液中檢驗毒品濃度超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規定之數值,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另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同一人才會吊扣汽車牌照。
可以嘗試爭執搜索、驗尿程序之合法性,並依證據排除法則爭執證據能力。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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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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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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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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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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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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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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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瑞 的發言內容:
事情經過 台中市去年5/24開車行駛被保安大隊攔查.警察說我後牌照燈一顆壞掉要求我停車 我本身有 ... (恕刪)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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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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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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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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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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