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用社區車位沒被告知是共用車位造成停車權益受損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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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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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租賃停車位的問題
1、您可以先給律師審閱租約內容
2、如果對方增加其他限制,並沒有得到您的同意,也沒有在合約中清楚約定對方有這個權利,那麼對方的行為可能違反合約,您有權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終止合約,並且要求賠償或者退費
3、另外,您也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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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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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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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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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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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原租約並未限制停車種類,則出租人即系爭社區增設這種限制條款導致您無法依約定之目的使用租賃物,您可以請求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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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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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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