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性隱私
-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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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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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問各位大律師,319-3所規定的重製,是否仍需要有散佈的性質在,例如複製性影像到別人的電腦,抑或是只要從網路下載在自己的設備上就會成立?假設有在網路上下載偷拍影像(內容非本國人,非未成年)是否會中319-3?在沒有任何被害人(因為非本國人)提出告訴的狀況下,本條是6月到5年的徒刑,且非告訴乃論,反之,自己主動拍攝,則是3年以下徒刑,且為告訴乃論,重製的那條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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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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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立法者認為重製、散布等行為較偷拍更加嚴重,此屬立法形成的自由,且下載非法影像不僅會促使更多偷拍行為來滿足需求者,也會使的非法影像下載點來源增加進而刺激流通,罪責自然會較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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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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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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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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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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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是本件需釐清犯罪嫌疑人行為態樣為何?有無符合刑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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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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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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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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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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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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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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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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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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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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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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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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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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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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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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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條目前實務上的案例不多,你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可以了解一下目前實務上發生了那些案例。
二、關於這個條文,我摘要幾則判決你可以看看,其中(六)的部分是網路下載的例子你可以先看:
(一)「乙○○基於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及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112年2月19日,在上址租屋處,將本案性影像予以重製後,填寫「○○補習班xxxx(訊息內容詳卷)」文字,而合成為「XVIDEOS」成人網站內容之照片,另以:「之後還想要更多她的精彩影片可以跟我說喔,如果你要跟她再一起請三思,她超會約的」等文字,使用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大大」傳送上開訊息予甲 友人「張○文」(姓名詳卷),經「張○文」將上開訊息轉傳予甲 ,致甲 因此心生畏懼。」
(二)「另基於無故重製、以他法供人觀覽其非法攝錄之性影像,及意圖為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與A女分手後之不詳時間,未經A女同意,先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翻拍前開非法攝錄之其與A女為性行為之性影像畫面後,於112年10月11日凌晨0時3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將A女上半身全裸(未裸露胸部或性器官)之截圖3張,傳送予A女之友人陳○明觀覽」。
(三)「甲○○與代號AE000-S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原不相識,因於交友軟體知悉甲女需款甚急,即對甲女表示可提供援助,甲○○取得甲女信任後,於民國112年9月9日14時1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甲女傳送全裸照,甲女應允而依指示傳送後,甲○○旋基於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未經甲女同意,將甲女之全身裸照下載複製於手機內留存。後因甲女未依照甲○○要求與其碰面性交易,甲○○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四)【傳到自己手機】「於民國113年4月17日18時51分前後,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哞哞屋和牛燒肉店內,未經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如不公開卷內告訴∕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同意,擅自取用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並無故取得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內所儲存之0000-00000000性影像電磁紀錄,隨即重製、傳送上述性影像電磁紀錄至陳○恩所使用三星牌行動電話(使用0000-000000門號)後,再刪除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內傳送性影像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0000-00000000。案經0000-00000000訴請偵辦。」
(五)「將A女於交往期間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性影像電磁紀錄列印為紙本,以此方式重製他人性影像,並於同年6月15日上午9時51分許,前往A女父母所經營之○○○○○俱樂部(址設新北市淡水區,詳細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本案俱樂部),藉商談與A女或其父母和解為由,將上開紙本性影像交付予A1(即A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同時交付以電腦繕打、抬頭記載A女英文名,欲使A1轉交A女之信函1份,內容包含「我們對彼此間不論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絕對沒有贏家,最後只會造成兩敗俱傷的下場」、「因為媒體是嗜血的」。
(六)「丙○○前與甲1(真實姓名詳卷)為情侶關係,因感情糾紛,竟基於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底,在不詳地點,見甲1之社群軟體內張貼有方男性交影像之檔案,即將之下載傳送給甲1之姐及友人而交付性影像,使特定之人均得接觸觀覽。嗣警據報於112年12月14日持搜索票前往丙○○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搜索,扣得丙○○之手機1支,始悉上情。」【評析】這個是比較接近你問的問題,這個被告就是從網路上下載,然後再傳給他人。判決主文就他從網路下載這件事還是有寫到,這個判決很明顯就認為【網路上下載這件事算是重製】。主文貼給你:「丙○○犯無故重製、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關於你說的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樣的。關於「下載他人性隱私」這件事,在以前是不成立犯罪的。後來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9條等陸續立法,就是要保護這些被偷拍的被害人。至於法定刑部分如果認為不合理違反比例原則,除了推動修法之外,目前體制內的處理方式就是打官司告到底然後聲請釋憲。只是我看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的釋字,你摸著良心覺得真的違反比例原則的大法官通常還是不會理你。目前就是有點舉著保護兒少的大旗,認為治亂世應該用重典。
比例原則什麼的,他們其實不怎麼在乎。
四、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376)案由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V0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如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38)案由妨害秘密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乃論罪和解撤告不起訴)。
(24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62)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v7號不起訴處分。
(263)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v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4)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調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v4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v7號不起訴處分。
(270)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71)妨害秘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vv號不起訴。
(275)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vv號不起訴處分。
(276)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vv4號不起訴處分。
(277)妨害秘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v7號不起訴處分(經同意拍攝案)
(303)案由妨害秘密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338)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v3號不起訴處分。
(339)案由妨害秘密等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v3號不起訴處分。
(37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5)案由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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