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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這樣的起訴機率高嗎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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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29 22:48 
  • 文章人氣:180
  • 個人積分:2
  • 您好不好意思想問 如果在Dcard發文有把對方照片貼出來 不過馬上就刪了可是還是被對方截圖提告妨害名譽有機會被起訴嗎 標題:這女的到底在吵什麼== 下面放他的照片 內容: 我知道這天氣很熱 你很熱大家都很熱 但你也沒必要每次一進到教室都三字經五字經在罵吧每天都聽你在抱怨學校抱怨同學 抱怨沒問題 問題是你一出口就是髒話 超難聽?? 有一次甚至一大早幹ㄍㄧㄠˇ先是打給教務處靠邀政策再來打給校長 結果人家根本不會接你電話:) 你出發點是好的 但你別出發了出口成髒 對師長態度差 幾乎 每天都可以聽到她在罵^_^ 我們連自己班的都受不了你一大早的靠邀欸?? 當時候發文也有放他的照片 在教室拍的 有拍到其他人但我發文的時候只裁切他的部分 他戴口罩照片有點模糊 不過看得出來是他 內容是事實有同學有聽到他朋友自己也有聽到 不過同學不太可能幫忙出來作證 但怕到時候他不願意承認自己說的內容 謝謝大家麻煩了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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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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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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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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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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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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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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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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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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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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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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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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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所張貼的內容,將涉嫌誹謗罪。

    2、縱使馬上撤文,仍不影響犯罪,因此建議您應該多蒐證自保。

    3、或是也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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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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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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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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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3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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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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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0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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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妨害名譽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若是沒有相關事證而張貼貼文,到時可能會比較難以去抗辯,檢察官也會去評估貼文內容是否與公共利益無關。

    2.刪除貼文也不影響犯罪,若擔心也建議儘量蒐證。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我們法律文章
    妨礙名譽罪是什麼?3大妨礙名譽構成要件,你應該要知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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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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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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