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駕刑事處罰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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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0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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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員警開紅單之後,會移送檢察署,屆時檢察署會通知到您到案製作筆錄。
2、通常1~2個月就會收到開庭通知了,如果罪刑明確,建議就認罪請求從輕處遇。
3、如果刑法的部分也有罰金刑,可以折抵罰單的罰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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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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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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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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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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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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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 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依品項達到公告的相當濃度值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駕駛人體內毒品濃度未達到公告標準,但若客觀上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且為施用毒品所致,仍可處罰,根據獨立評論分析。 簡單來說,即使毒駕未達法定濃度,如果客觀上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仍然會被處罰。
- 對於累犯,新法更是從重處罰。如果在10年內再次毒駕,且造成他人死傷,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更高額罰金。毒駕肇事的刑責也隨結果加重,致人死亡最高可處10年徒刑,致重傷最高可處7年徒刑。這些舉措凸顯了政府對毒駕累犯的嚴厲打擊,以及對受害者的重視。
-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 或鍵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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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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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您可以去電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您有無毒駕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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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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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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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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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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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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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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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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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1 23:57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2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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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施用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2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二、單純施用K他命就是只有行政罰鍰及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而已。
三、但如果是施用K他命之後再開車的話,就是公共危險了。
四、所涉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四之一、有沒有第三款的話要看你的檢驗結果尿液中含K他命的濃度有沒有超過【一愷他命-100ng/mL】(詳後參考判決)五、參考判決摘要:
(一)無罪判決「綜上,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於112年7月23日2時許,先後施用第二、三級毒品,在體內仍殘留毒品濃度,尚未完全代謝完畢之情形下,於同月25日3時30分前某時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之事實,因當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尚未經行政院公告,而不構成該款之罪,且依現有卷證,亦不足證明被告駕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無罪判決「觀諸卷附本案測試觀察紀錄表(見偵卷第67至69頁),被告遭警方逮捕後,通過警方命其所做之直線測試(以長10公尺之直線,令其迴轉走回原地)及平衡動作(雙腳併攏,雙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亦通過用筆在2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個圓之測試。顯難認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之公共危險罪,併此說明。五、綜上所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稱被告行為,尚不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且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施用毒品後,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已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有罪判決:「葉○銘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方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K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高達1975ng/mL,始悉上情。…行政院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函文」。
(四)【K他命的標準】參考標準:
【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於同日生效。其中愷他命類代謝物,規定為:【一愷他命-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查被告本案採尿送驗結果,愷他命為171,000ng/mL,去甲基愷他命則為43,600ng/mL,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7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已逾前述標準甚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六、施用K他命可能會影響膀胱的功能,可以的話建議你就戒掉。
五、轉貼衛福部網頁資料供你參考:
「吸食K他命 小心尿布不離身!
許多年輕朋友受到同儕影響,誤以為K他命不會有危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您,雖然在短期內吸食K他命後,感覺不出其對身體的危害性,但卻已漸進式地造成影響腦部智力、膀胱萎縮等永久性的身體傷害。一旦吸食K他命後,造成膀胱功能受損,使膀胱容量變小、頻尿、小便量變少,使得一般老年人才容易產生的頻尿情形提早,嚴重時還會使膀胱壁纖維化、變厚,導致不可逆性之後遺症,甚至須進行膀胱重建手術,絕對不要輕忽其危害。」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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