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庭當天我是可以不出庭的嗎?那是否需要委託律師或是訴訟代理人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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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1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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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案件)
1、不能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建議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代為出庭
2、通知書上不會寫您的地址,但將來起訴書或者不起訴書上,會寫您的地址
3、如果擔心人身安全,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聲請隱蔽個資
4、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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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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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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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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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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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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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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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敢出庭,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這樣如果對方在開庭時提出相反主張,也能即時代為回覆或注意。至於您的地址,後續可能會出現在處分書上,如果您擔心,可以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您的擔憂,看是否能夠遮隱。若有其他問題可line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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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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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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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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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1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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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告對方公然侮辱,那開庭我是可以不出席的嗎?我怕對方對我有一些攻擊的行為,另外想詢問開庭的通知書上是會寫到我的住址、相關個資的嗎?怕對方事後挾怨報復
簡略說一下事發經過 : 對方騎車滑手機,我要超他車,按喇叭提醒他,然後他還在那邊罵有的沒的、比中指,行車紀錄器有拍到畫面
一、被告的開庭通知書上不會載您的地址;如果您擔心您可以具狀請法院隱蔽您的地址
二、如果您提告仍在偵查時,您可以請檢察官與您和被告分開訊問;偵查時告訴人應該要出庭,因為告訴人於法律上的性質也是證人,檢察官若要起訴被告,通常需要告訴人到庭陳述;
三、如果是起訴後到法院,因為您提告的案件是告訴乃論,法院會通知您出庭表示意見或是與被告試行和解,以利後續之審理程序或是民事和解之可能
四、倘若您經濟上是允許,或是經濟上認為值得,而您不想出庭,您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
電話:0906391006
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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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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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14 22:23 最後編輯日期:114-07-1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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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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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即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檢察官通常會再次傳喚告訴人進行訊問,此時出庭有助於檢察官釐清案情,提高被告被起訴的機率。
- 為確保自身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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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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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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