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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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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2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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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是個苗栗南下台中讀書的學生,因宿舍無名額,而在外租房子。但因家裡突然發生一些事,成了單親家庭,導致生活陷入困苦,負擔不起每個月的房租,所以又搬回學校宿舍住。 我知道我這樣是違約,押金本來就應被扣除,但房東是使用我們學校的對住校外租賃同學所設計的合約,上面載明若違約,得扣除一個押金,但房東更改合約,在一上面多加一槓變兩個月,雖然他有口頭說明,但我未在更改的條約上簽名,這樣它更改的條約還算數嗎?我能要回那一個月的押金嗎?(我還未滿20歲,當初簽約時無家長陪同,也不知情)我跟房東反應過了,但他堅持不退還那一個月的押金,還堅持以法律途徑解決,我只是個學生實在是無能為力...希望張律師能夠幫幫我...謝謝。 張景堯 1.你可以先主張雙方沒有同意變更 是對方單方面變更 2.至於未成年 這應該不是有力主張 畢竟家裡同意讓你去外地念書 租房可以合理認定在同意範圍內 繼上次留言 但房東當時有說明,只是我並不懂那個合約意思。我堅持跟她要回那一個月的前,他也堅持說他有跟我說明那條合約就說我說謊,還說要報警,請問律師他能報警嗎?我有犯了什麼罪嗎?我還能繼續跟她要回那筆錢嗎? 麻煩律師再次幫我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