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爰不另起訴處分

-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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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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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公文上打
第三點最後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乙節,惟查卷內被告人提出之對面紀錄,可知被告確實因申辦貸款始依照詐騙集團成員只是申辦MAX帳戶、HOYA帳戶,並將其名下之遠遠東銀行之網路帳號、密碼提供給集團成員使用,足認被告在交付帳戶資訊之初,並未有幫助詐騙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是難?以為該最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第四點打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以是沒事了 還是?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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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詐欺案件
1、意思是被起訴了,不是沒事,只是針對第三段的行為單獨說明這部分不起訴,但其他犯罪事實都起訴
2、建議可提供完整的起訴書,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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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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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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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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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法院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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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這一塊,不起訴;然而,應該是還有「洗錢」這一塊被起訴,這一樣是刑事犯罪。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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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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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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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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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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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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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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