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房地產、租賃 > 袋地通行權重新議定

袋地通行權重新議定

  • 曹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8 13:11 最後編輯日期:114-08-28 16:42
  • 文章人氣:123
  • 個人積分:8
  • 請問我的農地當初有與相鄰袋地(也是農地)簽訂通行權合約並約定5米路寬且無約定償金, 此合約並無登記  也無設定役權  也無經法院訴訟

    但後來此袋地轉售多次且被持分, 變成多位地主

    請問此合約約定之通行權條件是否可以因為袋地地主已變更而失效 (合約內容只有原地主名稱)
    然後請法院重新以民法規定最小侵害原則重新議定最小路寬並給予償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8 22: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56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袋地通行權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繼受條款?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8 23:2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778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你好,就你所述,與前任地主債權約定恐怕無法拘束繼任地主,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9 08: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568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農地合併分割是在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情況下,先將數筆相鄰的耕地合併視為一筆土地,再進行分割,以利農地經營管理。主要的目的是在交易或分割共有物時,為方便管理將土地重新劃分。此種分割方式必須是「先合併再分割」或「分割後再合併」,且分割後土地的總筆數不得超過分割前之筆數。
    2. 農地先合併再分割的主要優點在於克服面積過小無法分割的限制,特別是在持有面積未達法定最小分割面積(0.25公頃)時,可透過合併再分割的方式,將多筆毗鄰的農地合併為一塊大筆土地,再分割成符合最小面積要求的小地塊,以利於後續的買賣、贈與或持有使用。此外,此方式能減少共有土地的複雜性與糾紛,使土地使用更有效率。
    3. 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9 11:1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096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9 11:5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520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T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8-29 13: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
  •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就你所述,與前任地主債權約定恐怕無法拘束繼任地主,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 ... 

     

    感謝回應

    目前爭執點不是通行權有無  因為給袋地通行權我沒意見  通行權我查各家見解都認為是準物權

    但條件5米寬是否能歸類於債權~ 畢竟農地給路寬5米實在很誇張   這部分希望能重新依照787條第2項規定必要範圍最小損害重新談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9-01 10:4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278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此契約書無法約束非契約當事人。

    2、就您所屬的狀況,建議就是直接提起袋地通行權訴訟,並且可以檢附該契約書給法院參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9-02 18:1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568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