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養護機構醫療照護疏失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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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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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父親自今年三月住進養護機構(雖不靈活但可自主行動),家屬7月初機構通知父親有屁股傷口有擦藥,當時家屬要求看照片發現傷口潰爛嚴重有請求機構先送醫院,因遠地無法及時看顧家人僅能多次以LINE群組及電話詢問狀況,機構多次已讀未回或幾天才回應且文不對題刻意迴避關鍵問題,我們擔心後續日益嚴重故先安排轉換機構及醫院回診判斷傷口為褥瘡第四級
目前因傷口狀況無法自主行走長期臥床導致肌肉萎縮
目前仍在治療中,我們除了請求醫療及精神相關賠償外還有哪些可以主張
請問求償程序及步驟,哪個時機點報案等等
再煩請撥冗解惑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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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0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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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母親可以獨立幫父親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並且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
2、現在時間點就可以提出告訴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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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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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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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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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先釐清園養護機構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造成您父親傷害?倘有,在民事上除侵權行為人負有損害賠償外,雇主亦有連帶責任,刑事上會有傷害意或過失傷害罪嫌之適用,惟此部分您須舉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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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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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現在您可以向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或是前往地檢署按鈴提告。建議您保存現有證據,並與律師討論民法上可行的請求權基礎。民法上請求權基礎眾多,甚至可能有特別法律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並進一部與律師諮詢。
至於提出告訴,首要確認是否有代行告訴或獨立告訴之權,這部份可能較為複雜,若可以,請與律師討論。另需注意,倘若僅涉及普通傷害罪,可能有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要多加注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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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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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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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是向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無法去警局報案。
2、而若家屬是想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才是去警局製作筆錄或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兩種程序涉及較複雜之法律問題,包含您提告之對象、法律依據與理由等,建議與律師會面詳談,以利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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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3 15:55 最後編輯日期:114-09-2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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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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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褥瘡」之成因很多如下:1、年紀老人,血液循環不良。2、營養不良,組織衰退。3、活動不足。4、抵抗力差易受感染。5、其他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壓、腦中風、肢體癱瘓不動、感覺遲鈍、無法自我翻身、組織修復不佳。以上皆容易於凸出部位、接觸部位產生「褥瘡」。
- 該長期照顧中心與家屬業已簽定型化契約,約定照顧中心應提供包含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被服洗滌、護理服務、醫療支援服務等生活服務及專業服務。然照顧中心為提供老人長期照顧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明知老人長期臥床,應勤於清洗被服,並定時翻身、活動,「以避免造成褥瘡」,該長期照顧中心竟疏於照料,導致造成老人患得「褥瘡」,顯未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服務,致使老人身體受有褥瘡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該長期照顧中心既應對老人之損害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 據此,家屬可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該中心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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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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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針對養護機構疏於照顧、未即時回報等情形,導致褥瘡且進一步惡化致肌肉萎縮,可請求民事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就兩造間所簽立之照護契約,得主張違反契約義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 刑事部分可以隨時報案,但建議於六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
本律師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並有配合之醫療團隊協助提供專業意見,若您需要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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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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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對照顧您父親的看護人員向法院提告刑事過失傷害,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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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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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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