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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

  • Char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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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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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母有土地一筆;其上有一間55年興建的未經保存登記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當初興建房屋時也有拿到房屋使用執照。
    房屋所有權人去世後,我也不清楚是否有辦繼承;家母如今也70多歲,記不得這些事了。
    岳父在他生前也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去申請房屋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改成我母親的名字ooo:「房屋稅納稅義務人:xxx繼承人xxx代繳義務人ooo」。所以,就我所知,20多年了吧!房屋稅都是我母親在繳納。而,房屋一直也都是我父親生前在使用,直至今日是我在使用。
    想知道:因為房屋所有權人我們也都沒有往來聯絡;稅跟實際使用都是我們,有沒有可能透過時效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又該建物並沒有登記,是否有方法可以向地政申請登記在我岳母名下?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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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6 13:53 最後編輯日期:114-09-2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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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違建)。

    依照法律規定,無法時效取得違建,因此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跟地上權,但可以提告確認所有權歸屬,藉此找出所有權人,並與對方協商取得建物

     

    2、另外,您可以委託律師協助跟岳母訂立地上權契約並且辦理地上權登記,避免將來岳母過世之後,土地繼承人來提告你們要求拆屋還地。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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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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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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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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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是本件需釐清該不動產係未經保存建物?抑或違建?倘係,違章建築因不是合法建物,法律上,它不被承認為合法存在的不動產登記標的。不能辦保存登記

    因為違章建築違反公法規範,土地登記機關通常不會允許你辦理「保存登記」。登記不成,就算占有再久,也無法透過時效取得而完成登記。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與實務見解一貫認為:違章建築不得作為民法上時效取得的標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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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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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所述:

    (1)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

    (2)應先探討違章建築係由誰原始取得

    (3)雖無法取得所有權,但可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倘若被不法侵佔,法律上仍有辦法請求返還、除去侵害,但要件可能會較其他有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嚴格,建議您儘速委任律師處理

    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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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7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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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5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民法第832條、第769條、第77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首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始克為之。且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抑係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是使用其土地,究為地上權,抑為所有權,應觀察地上權與所有權在法律上種種不同點解釋當事人之意思,予以判定,不得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一端,遂認為地上權;是若依占有所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此項意思依民法第944條第1項之規定既不在推定之列,故須由占有人負證明之責。另占有人無法律上之權源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其原因或係本於所有權之意思或係基於無權占有之意思,或基於越界建築使用,或界址不明致誤認他人土地為自己所有,或因不知為他人土地而誤為占有使用,或基於借用、租用之意思,不一而足,非必皆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據此,尚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占有人主觀上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2. 若需律師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本所可針對個案依法律專業進行評估,提供您參考。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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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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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使用執照就代表有登記,這個部分的資訊應該有誤。

    2、如果是沒有第一次保存登記就始於違建,沒辦法時效取得。

    3、不過如果可以證明我方是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嘗試時效取得土地的地上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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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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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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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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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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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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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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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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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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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違章建築因為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所以法律上他人並無法透過時效取得來取該該違章建築的所有權。

    也因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所以也無法向政府申請登記在您岳母名下。

    但您可以提起訴訟,確認「實際處分權人」為您,杜絕日後有人來爭取該房產。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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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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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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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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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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