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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生活困難,網路找人幫忙,事後卻要對方還錢,對方需償還嗎?

  • may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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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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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先前生活有困難,上網加入愛心社團尋求幫忙,當時有一位先生分次無摺存款幫忙我4次,前後共18000元,他說如果日後有能力請幫他捐棺做善事,若沒有能力就當是幫忙,不用還,但最近卻叫他姐姐用臉書私訊恐嚇我,說我騙這位先生的錢,不還就報警,我不想跟她囉嗦,只好去借來還,但越想越懷疑,當初幫忙時他自己說有能力再幫他做善事,沒能力就當幫忙不用還,現在卻恐嚇要報警,逼我馬上還,請問這樣我能怎麼辦?他後悔幫忙我就應該把他幫我的錢馬上還給他嗎?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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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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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民法上之債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不是全部情況要雙方達成合致才會有債之關係的發生。

    對方可能可以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跟您請求,但當然對方必須舉證證明以圓其說。

    若您有更多問題,歡迎進一步諮詢:Line@472wydpe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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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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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契約內容為何?究係贈與契約?抑或借貸契約?再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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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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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雙方間有可能成立贈與亦可能成立借貸,建議提供您與匯款人間相關對話截圖與律師討論應對方式。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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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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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您所述狀況,關鍵點在於你們之前對話及約定內容為何,建議您可以預約時間諮詢(細節可參考本人以下部落格,有本人及之前承辦部分案件資訊),希望您案件順利~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LINE ID:who776
    •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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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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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有表示可以不用還,算是贈與,您拿到之後就不用在還給對方。

    2、如果您有蒐證自保,可以不用理會對方。

    3、如果對方涉嫌恐嚇罪,可以報警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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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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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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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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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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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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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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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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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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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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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