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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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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08:48 
  • 文章人氣:119
  • 個人積分:2
  • 我找人代打遊戲 本來說好2000

    但我之前只會了500 後來因為沒錢匯款給他

    封鎖了他 後來她去提告 

    會構成詐欺罪嗎?

  • 張恩誠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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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11:3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010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

     

    1、如果一開始就沒有要給對方全部的費用,對方提告詐欺罪可能成立

    2、如果擔心被起訴判刑,留下前科,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付費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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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22: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696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代打契約內容為何?您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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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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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70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民事債務不履行與詐欺的界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在一開始就有不法意圖並使用詐術,而非單純事後無法還款。詐欺罪的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自始即「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施用了「詐術」,導致被害人因此交付財物並蒙受損失,而債務不履行僅是契約關係存續中的違約行為。
    2.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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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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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008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透過封鎖方式不給錢,確實可能涉嫌詐欺罪,必須有正當理由封鎖並提出證據比較好爭取無罪。

    2、或是您可以考慮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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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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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有可能涉及施用詐術,或至少有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ey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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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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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告是對方的權利,您亦可答辯主張雙方為民事契約債權債務問題,您無詐欺之故意及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LINEID:0910638932/@snc5740c

    WeChatID:fang0910638932

    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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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無邊無限 無遠弗屆

  •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無邊無限,無遠弗屆,顏寧律師0988706305房佑璟律師0910638932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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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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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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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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