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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門牌樓拆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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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3 21:18 最後編輯日期:114-10-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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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們:

    我們是兩排面對的社區,沒有管理委員會,

    因牌樓的鐵捲門已經故障且有掉落之安全疑慮,且其牌樓之磁磚也開始脫落,我們商討要將大門牌樓全部拆除.

    社區有16戶,只有2戶不同意,其中一戶更言明若強制拆除就要提告.

    但根據大廈管理條例,只要有3/4戶同意即可執行,是否如此?

    我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來讓這一位反對者知道我們的執行是合法的?

    政府有可以幫助協商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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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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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1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以住居安全提出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倘表決通過,管委會即有權執行;抑或可向在地法院抑或區公所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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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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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項)。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第2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第2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3項)。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第4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定有明文。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第1項)。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第2項)。前二項之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管理負責人時,準用前三項規定(第4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可以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後就可以拆除共用部分。

    建議可請縣市政府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及維護社區。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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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3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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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牌樓部分應屬共用部分,有關共用部分之拆除,應經區權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經出席戶數過半數決議,是以若您們有合法召開區權人會議、並且經過正式表決、紀錄,拆除牌樓應屬合法。

    2. 建議可以寄發會議表決結果予全部住戶,並告知已依法進行表決通過,若反對戶仍有爭執,可申請鄉鎮市公所或法院調解。

    若您不知如何處理或需進一步協助,可加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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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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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2
  • 午安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 貴社區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應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議案,通過議案,來處理您的問題。

     

    至於對方提告,是對方的權利,您可答辯爭取對您有利的判決。

     

    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過程,可考慮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訟爭之證據提出。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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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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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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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可將公寓大廈條例及會議記錄公告周知,如有紛爭亦可嘗試聲請調解讓第三方介入協商。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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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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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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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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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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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召開分別共有人會議,決議該事項;再依分別共有人會議決議為之,即使對方提告,均可再為答辯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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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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