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交易這種情形是否可不予理會

- L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3 03:51
- 文章人氣:63
- 個人積分:4
- 我方為個人賣家,偶爾在網路上販售二手物品 近日於網路社交平台發文販售二手物品,買家向我詢問時,因為我忘記商品原價,誤以為有過萬元,於是文字內容有提及「當初購買原價一萬多」,因商品有髒污但不影響使用,有明確向對方告知「有一個約一公分的小髒污,不太明顯」,也有拍照提供對方參考,對方取貨付款後當日詢問我,「物品實際售價$6xxx,與之前提到「專櫃抱出是一萬多」的說法落差蠻大。另外物品實際有約兩公分以上的髒污,與妳描述的「約一公分」也不符。」 我方回覆「當初有主動告知有髒污,因為是目測判斷,所以當時提到「約一公分」,並沒有強調是「僅一公分」。另外有附上照片讓您確認,並沒有刻意隱瞞瑕疵的狀況。2.關於價格的部分:因平常購買物品較多,當時的確記錯原價,造成誤會真的非常抱歉。已致電專櫃確認,原價確實如您所說。這部分是我的疏忽,為表達歉意,我願意主動退還您2000元作為補償。」 對方回覆同意接受此補償方式,於是我請對方提供銀行帳戶供我轉帳,但對方拒絕。 對方提出要使用Linepay ,因我方平日並未使用故拒絕。 後續對方表示要求退貨,我方表示物品離手不退換,且二手物品本就不接受退換。 對方表示僅能提供xx pay QR code,若談不攏會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我想請問我的立場是: 1.污漬部分早已拍照並且主動告知,並未隱瞞,若與期待不相符應至實體門市購買全新商品,而非在網路上購買二手後又要求退貨 2.價格部分我也確實承認記錯,並主動提出部分退款,只是因為對方遲遲不肯提供銀行帳戶而作罷,且退款是良心所在,並非必須吧 備註1:商品原價6xxx,成交價4xxx 備註2:於社交軟體談妥後,是使用711賣x便作為交易平台 若我不理會訊息不退款是否會有法律問題?

- 陳瑀 (陳瑀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3 10:0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90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您事前曾主動傳實際髒污照片予買家告知瑕疵,且「約1公分」與2公分間差距不大,並未有重大誤導之情形;就原專櫃費用購買價格差額部分,您也表示願意退款,況且二手產品確實並無7日鑑賞期,則您縱使拒絕退貨亦無民、刑事上之責任。
2. 至於退款方式,您本無義務接受買家指定的退款方式,您既已表明退款意思,對方拒絕則為對方受領遲延的問題。
您可不予理會對方要求,若您需進一步確認或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林佳鈺 (林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3 10: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72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依照民法第354條之規定,出賣人必須擔保買賣標的物移轉時,不具有價值瑕疵、通常效用瑕疵、預定效用瑕疵。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因此兩公分的污漬雖對於美觀上造成一定之價值減損,但您已經事前告知有瑕疵,且對方亦知悉此商品為二手商品,則該瑕疵應無關重要,對方不得以此作為退貨事由。
3.對方不願意配合您的清償方式,除非您與對方有事前約定退款方式,否則一切符合債之本旨之清償,對方均應接受,若不接受而無正當理由,將會構成受領遲延。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3 11:1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882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買賣糾紛問題,經驗非常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買家,拒絕退款
2、另外,買家通常會因為您未處理,而直接報警提告詐欺罪,導致您的銀行帳戶被凍結
3、如果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跟自保,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付費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3 22: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72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4 14:4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222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不建議不理會買家的訊息,因為對方可能會報警或是向地檢署提告詐欺,雖然依照您上述的說明來看沒有詐欺罪的適用,但若是對方真的提告了,警察局和地檢署還是會進行偵查,此偵查程序多少還是會照成您的不便和困擾,故建議您可以向交易平台詢問此情形該怎麼透過平台退款給買家,並在交易平台提供方法給您後,再回覆買家說用交易平台的退款方式給他。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6 08:4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588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鄉親若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民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