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求財產重新劃分

- 小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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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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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財產重新劃分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以下轉自我爸爸的口訴,請教幾個問題!
108年老父喪辦結束後,因弟弟是代書,當時就急著分家產,連同老母親的部份也要一起分掉,並告知要半年內辦完所有手續不然家產會充公,其它兄妹包括我對辦理繼承遺產手續方面都不懂,於是基於信任就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期間沒協議也沒告知要怎麼分,直接收到一張全部用了印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之後就送戶證登記完成了,但繼承的遺產分配是明顯不公平的,想重新分配卻被弟弟告知,都己處理完畢且其它兄弟也沒意見,若只有我一個人不同意也沒用,加上老母親年邁又剛喪偶,急需孩子們共同照顧,怕發起後兄弟間有爭執會苦了老母親,所以這幾年一直以照顧老母親為重,直到今年母親人生圓滿後,才想回頭處理這件事.
1.當年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還有土地分割 都是弟弟收集好大家的印鑑章後再自己拿去蓋,其它人有沒有在場不知道,我本人並不在場,所以協議書上都只有蓋章沒簽名。
2.當時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時只告知要辦理繼承遺產用的,而我也沒有寫委託書要委托弟弟辦理後續的分配跟分割,都是被蓋完章登記好之後才被告知。
3.當年弟弟連同母親的特留份一起分掉似乎沒經過母親本人同意,或者有用騙的方式要母親拿出印鑑章 (有母親生前口述錄影為證)
4.目前六兄弟只有我一人要提遺產重新分配,其它人因有分得母親的金飾或者其它利益所以選擇不跟進。
以上, 若是要走法律途徑,請求財產重新分配,需要怎麼進行呢?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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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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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可以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由訴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將遺產回復為未分割前之狀態。
- 由於不是第一時間爭執,要蒐集詳細證據證明所述情形,否則對造可能會抗辯是事後返還,而遭受不利之認定。
- 刑事部分可以逾越授權範圍追究偽造文書刑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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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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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邊有許多敘述,必須抽絲剝繭,一一檢驗;並不是說您隱瞞、說謊,而是您在描述過程中,很可能不由自己地加油添醋、錯誤定性事務性質,那一開始的路線策略錯誤,就會影響到整體事情處理的方向,以及所需程序的各種不同成本的錯誤估計。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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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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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本件需先釐清當初繼承人間有無分配之協議?再者,本件有無時效消滅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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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親若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民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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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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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或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9
繼承農地被佔有且非農用使用,律師協助取回並恢復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9
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0
姊妹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取回代墊費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0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7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9
因繼承土地被訴,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1
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通過,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38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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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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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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