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庭傳票上的備注寫:務必到庭執行戒癮治療評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署將依法聲請觀察勒戒。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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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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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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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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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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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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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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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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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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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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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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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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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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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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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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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建議你委由律師寫個【刑事戒癮治療聲請狀】,以增加戒癮治療的成功率。
二、我摘要一些裁定供你參考:
(一)檢察官並未聽取其意見以評估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給予前往社區醫院進行戒癮治療之處分究竟何者為當,原審法院亦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就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似有未盡,本件原審是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尚有疑義。
(二)「檢察官上開傳喚被告到庭之傳票雖寄存於派出所,但因被告於114年間並未實際居住在前開2址,即難認該等庭期通知已合法送達。準此,檢察官於裁量權行使前所踐行合法通知被告到庭之正當法律程序,顯然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且無法補正,法院亦無從代替檢察官為裁量,應由檢察官自行另為必要之調查後,再為適法、妥當之處理」。
(三)「可見,被告尚難係出於「真摯性同意」觀察勒戒,檢察官執此非真摯性同意,率聲請觀察勒戒,其判斷基底,似顯然不當,致裁量權行使有誤,而有客觀上顯然為不當聲請之疑,非無逸脫裁量權行使之虞,參照前開說明,尚難准許其聲請。」。
(四)「被告有上開法律扶助之雙重身分(低收、重度身心障礙),惟檢察官並無就此評估被告有無扶助以接受戒癮治療之意願,即於醫院回覆後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無予被告針對扶助等節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法院於收案後,雖通知被告表示意見,然仍未就扶助一節予以究明,即認定「本件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因被告無法自費接受評估,而不同意被告參與戒癮治療計畫,故聲請人以此裁量選擇聲請法院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裁量應無違誤,本院即應予以尊重」等情,尚非無疑。」。
(五)「但抗告人於原審已提出書狀表示因工作上的關係,未注意到領掛號信件,並非無視不配合出庭等語(見原審卷第20頁),且觀之上開送達證書,可知檢察官傳票送達時因未會晤抗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該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則抗告人是否知悉該傳票存在,有無他人將該傳票或其內容轉知抗告人,尚有疑問,能否因抗告人未到庭,即認抗告人戒除毒癮意志薄弱,無戒癮治療之意願,亦有可疑。」
(六)「至送交台灣尖端公司之檢體,經檢驗結果,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然與本案檢體之同一性無從確保,是否係抗告人所有,仍有合理之可疑,依罪疑惟輕原則,即應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職是之故,本件尚乏足夠之證據證明抗告人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供本院調查。從而,檢察官聲請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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