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後申訴前公司

-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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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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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於114/10/30離職但還有特休所以於10/27回公司繳交工具,清點完發現少了兩樣因車子已開出去所以請他們再幫忙找找,可於當日晚上老闆娘傳訊息說有工具跟當初不太一樣,一個是六角少一隻一個是十字跟當初頭不太一樣,我跟他說可以寫在薪資單上,東西跟證照再給其他同事我再跟他拿,而後續問了幾次前同事都跟我說老闆娘沒給他,直到次月5號領薪日我覺得薪水有異跟他要薪資單也一直遲遲不給,所以我至10號到勞動部檢舉,直至11/26一個前同事突然密我說想了解發生什麼事一直要我撤銷檢舉,後面又說我繳回的工具中有一把尖嘴上有記號什麼的說我偷公司的備用品,要我撤銷不然公司會直接告我。然後於11/27換老闆娘密我說我繳回的工具不是原本的然後說沒給薪資單是因為”交接沒完成”但工具的部分他也完全沒告知到底有沒有找到就直接扣,連前面他說的有缺的跟證照也都沒還我,一直說你不撤告我就針對竊盜及業務侵佔提告,還傳竊盜罪無法撤告什麼的ai哉要給我,還警告我我法和解到時會跑很多次法院我很有經驗什麼的話語給我,還po了張7月多說是離職員工繳回的照片,說相關特徵放大就看的出來。但我實在不太懂當時繳回有問題也沒說也是等走晚上才講,我也不知道當時繳回有沒有他所謂的什麼記號。想詢問一下這樣真的能成立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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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9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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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倘公司要起訴無論係竊盜抑或業務侵占抑或背信均須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上開行為之構成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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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17:36 最後編輯日期:114-11-3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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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只是交接,並沒有竊盜或者侵占的犯意,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爭取不被起訴
2、另外,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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