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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社團買賣,賣家疏失未給貨,我方要求退款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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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03:17 
  • 文章人氣:64
  • 個人積分:4
  • 2/4在FB社團與人購買預購套組商品(賣家拆賣),當天已匯款,自己購買的商品套組在10月多已到貨,10/25詢問對方商品何時寄出,賣家說已收到貨等整理完再通知,後續依然沒消息,11/21再次詢,賣家說太忙貨還沒動,盡量月底前弄完,11/24賣家傳訊息道歉說以為運回的貨有包含我購買的商品,並坦承自己疏失,我要求12/1寄出或是退款,賣家說商品最快拿到貨需要14天沒拿到則退款,但因為已給賣家1個月時間處裡,所以不接受這個提議並要求直接退款,12/3賣家不理會我的要求依然想用自己的方式(讓買家繼續等)

    目前怕賣家等貨拿到依然要求下單(小金額加運費),再推託是我這不下單不取貨,等於自己的疏失沒發生過
    匯款、對話紀錄都有完整保留

    對方沒有誠信所以不想再與其交易,因為金額不高,所以不知如何處裡

  • Kevin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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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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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所謂給付遲延,若無確定期限,自債權人催告時起,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故本件應先確認給付是否具有確定期限。而依您陳述,您與出賣人並無約定給付期限,應定性為無確定期限之債。

    2.又依照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一方給付遲延者,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3.換言之,無確定期限之債若要解除契約,必須進行兩次催告。第一次催告履行後對方仍不履行,對方就會陷於給付遲延狀態,第二次催告時即可給予相當期限,告知對方若仍不履行,就要解除契約。

    4.又雖然您於11/21、11/24均有詢問貨物狀態,然從您提供的資訊來看,難以確定您是否有進行第一次催告,或是只是單純詢問貨態,故難以給您答案。

    5.然若僅涉及小金額,進行訴訟之實益可能不大,應審慎考慮。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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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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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9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有約定清償期限,超過期限我方就可以要求解約。

    2、如果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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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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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9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消費糾紛,經驗豐富

    1、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同時,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主張給付遲延,要求解約退費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付費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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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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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林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所謂給付遲延,若無確定期限,自債權人催告時起,債務人 ... (恕刪)

    你好 請問這樣算是二次催告嗎?
    11/21為詢問貨物狀態並請對方月底前給貨(賣家說盡量月底前弄完)
    11/24賣家疏失告知,當天已要求12/1給貨或是退款
    12/2再次告知賣家已超過12/1,請對方退款
    12/3賣家不理會退款要求,還是想讓我等待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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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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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1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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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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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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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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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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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若超過賣家承諾之時間仍未收到退款,您可對該名賣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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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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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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