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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關「情緒發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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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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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經過: 對方在他個人公開ig帳號(粉絲700+)上Po出與我的私人對話截圖,經共同友人看到轉傳給我,截圖中包含我的本人頭像 對方截圖的對話內容中就是我們雙方在討論正事,且我對他沒有任何侮辱或不當言詞 但他另外在對話旁加註「發神經」、「像狗一樣」、「誰愛傳給他看就傳」等文字 目前我已至警局報案,並依警方建議提出「公然侮辱」告訴,警方也認為對話中我給予對方的答覆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但警方提及對方可能主張「言論自由」或「只是情緒抒發」 想請教各位專業律師: 在以上情況下,對方的貼文是否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僅屬「情緒發洩」呢? 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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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9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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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警方經常會用不成立的理由,來不受理您的案件。但仍然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您可以直接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2、本律師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您年滿20歲,對於提告細節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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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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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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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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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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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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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言論自由有其界線,言論自由並不能作為免死金牌,情緒發洩仍應尋求正當管道,而不得建立在侮辱他人人格之上。

    2.您可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若對本案仍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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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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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神經」、「像狗一樣」、「誰愛傳給他看就傳」,確實有詆毀之意思,但是因為雙方是在討論事情,所以可能被認定是評論的一部分。

    2、屆時檢察官、法官會審酌討論事情的性質,會因為事件性質而有不同審查嚴謹度。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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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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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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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0 16:03 最後編輯日期:114-12-1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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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依您的描述:

    1.這種言論有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不能僅單以警察的意見就認為不會成立。

    2.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保障權益,若委由律師代為處理將會提高成功可能性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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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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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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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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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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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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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692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情緒發洩是表達內在感受,而言論自由是保障此類表達的權利,但兩者有別: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它保障的是意見表達,但若發洩的言論涉及損害他人名譽(誹謗)、公然侮辱、或製造社會恐慌,就可能超出法律保障範圍,而受到限制或懲罰。
    2.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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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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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7468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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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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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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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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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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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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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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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不定會主張從來沒有講過這些話。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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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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