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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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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3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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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將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密碼借給兒子.兒子卻使用於詐騙上

    1.兒子本身有毒品前科

    2.銀行信用不良

    3.目前還在緩刑中

    4.帳戶借兒子使用1~2年

    5.用我的帳戶詐騙600萬 3個被害人

    6.被告詐欺共犯後訴訟中將不動產以公告地價買賣方式過戶給女兒

     女兒迅速向銀行貸款

    以上行為我主張不知情沒獲利.不認識被害人.可以躲過刑事及民事賠償嗎?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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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3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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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2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無辜被訴幫助詐欺,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

    投資糾紛遭訴詐欺,律師協助不起訴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8

    遭誣指詐欺偽造文書,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5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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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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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3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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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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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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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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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2 09:08 最後編輯日期:115-01-0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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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法院判決實務「檢察官」恐會依據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幫助詐欺取財罪,將您提起公訴,所以被告要反辯護爭取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2.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3. 兒子銀行信用有瑕疵,家長為方便照護孩子的工作事業將銀行帳戶給孩子使用期間正常使用數年無疑,近孩子卻持家長帳戶詐騙他人財物,家長被檢方列為共犯,建議委請刑事專業律師爭取無罪判決(刑事無罪判決案例如附件),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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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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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不建議以躲過為出發點去答辯,建議主動誠實交代金流協助偵辦及返還帳戶內尚存所餘被害款項,反而有利於間接證明主觀無故意。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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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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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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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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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2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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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因為目前無法知悉您是偵查中還是已經進入法院

    重點在於借帳戶的原因為何,必須保留相關證據,對您才有利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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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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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8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建議您於刑事上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理由:僅是小孩因信用不好,不能使用帳戶,會被債權人執行帳戶內金錢,所以基於協助小孩生活金錢使用上的便利性,提供予以使用;對於他持帳戶去詐騙他人部分,你並不知道,倘若您的帳戶內有受害人的錢,配合檢警交出來還給被害人。如果有與你孩子當初借帳戶使用的原因有對話內容或是證人等,可以於偵查時請檢察官調查。

    二、倘可以爭取不起訴或無罪;民事上也可以努力爭取不用賠償

     

    三、您將房子過戶只是製造被害人將來民事上求償的困難與斷點;和你會不會成罪無關;建議您還是要慬慎面對刑事偵查及將來的訴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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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3 10:30 最後編輯日期:115-01-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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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就刑事部份,您可主張基於您與兒子間的信賴關係與親子關係,無法預見兒子會將帳戶用於詐騙上。然單純否認效果恐不大,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

    2.就民事部份,若單純主張自己無不法,效果亦可能不大,同樣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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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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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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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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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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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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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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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刑案勝訴435件以上,約諮詢0928967948可加LINE

    一、把相關證據準備好。

    二、約時間諮詢。

    三、你不會找棒球教練教你打桌球,遇刑事案件建議找刑事律師處理。

    四、我習慣查勝訴判決供當事人參考,並討論有利證據及勝訴的可能性。

    五、準備好再處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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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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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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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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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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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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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證據主張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LINEID:0910638932/@snc5740c

    WeChatID:fang0910638932

    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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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航國際 接軌AI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顏寧律師房佑璟律師

  •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無邊無限,無遠弗屆,顏寧律師0988706305房佑璟律師0910638932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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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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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果你有帳戶借給他人使用的對話紀錄,記得保留Line、簡訊、匯款紀錄,以證明你並非共犯。像是:你曾詢問對方用途、對方保證不是異常收入、沒有任何報酬或對價關係等,這些都可協助你在偵查程序中主張清白。

    2、  相關規定:

    (1)  刑法第30條規定:

    「一、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刑法第339條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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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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