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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傷害

  • 小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26 07:49 
  • 文章人氣:79
  • 個人積分:2
  • 我的小孩是國小三年級被同三年級的同學用石頭砸到頭縫了一針跟腦震盪對方是兩位同學兩位同學的家長只付急診費用,跟2000元紅包拿到學校,但是我沒有接受我申請調解,請問一下這樣子我可以求償嗎跟對方求償醫療費用跟精神慰撫金45000這樣合理嗎,

  • 吳曉芳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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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0: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138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告對方兩名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並且要求連帶賠償您的精神慰撫金。45000元還算合理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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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0: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148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倘侵權行為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您小孩非有肇事責任,則除行為人外其法定代理人亦須據民法第187條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再者,求償部分需精神慰撫金外均須有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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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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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8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您可以向孩子同學與同學的父母請求連帶賠償。

    2.四萬五的精神慰撫金應不會太高,但詳細金額仍建議您與專業律師詳談後再做決定。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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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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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倘預期調解期日對方不會出席,調解勢必不成立,可考慮先提出訴訟向對方父母求償,由法院進行調解和解安排,惟須先墊付裁判費用。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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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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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可以向同學及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

    2.金額來說並不會算太高,可以根據自身希望的金額先與對方協商,若後續談不成也可向區公所聲請安排調解。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翊宇律師事務所的官網
    https://www.wingverse.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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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7 11: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672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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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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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190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如下:

    1、還是要釐清事故發生的原因。

    2、損失的部分,包含醫療費用等財物上的損失(如果是面部也可以請求除疤費用)、精神慰撫金都算,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還是要看雙方的經濟能力,數千元到數萬元都還算合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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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8 14: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672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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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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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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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8 17: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9676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可以向對方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尚須評估許多因素,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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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2 09:4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89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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