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損害傷害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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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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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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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告對方兩名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並且要求連帶賠償您的精神慰撫金。45000元還算合理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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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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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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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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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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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倘侵權行為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您小孩非有肇事責任,則除行為人外其法定代理人亦須據民法第187條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再者,求償部分需精神慰撫金外均須有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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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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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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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可以向同學及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
2.金額來說並不會算太高,可以根據自身希望的金額先與對方協商,若後續談不成也可向區公所聲請安排調解。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翊宇律師事務所的官網
https://www.wingverse.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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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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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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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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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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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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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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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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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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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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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如下:
1、還是要釐清事故發生的原因。
2、損失的部分,包含醫療費用等財物上的損失(如果是面部也可以請求除疤費用)、精神慰撫金都算,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還是要看雙方的經濟能力,數千元到數萬元都還算合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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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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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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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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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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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可以向對方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尚須評估許多因素,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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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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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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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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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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