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智症長輩二等親房屋買賣

- Wanz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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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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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輩名下有房,且有房貸未清償,子女不願直接幫長輩還款,打算用二等親買賣的方式將房子購入自己名下。 假設房價部分約400萬,其中200萬透過房屋貸款由小孩自己繳納(用以清償長輩原本的房貸),另外200萬頭期款原應付長輩現金,但子女想以「父母每年可贈與小孩244萬免稅額」的額度贈與方式免除。 長輩育有小孩三人,一人出面購屋,另外兩名子女也有表示同意。 請問律師: 1.長輩目前是「疑似」失智症,但還沒有做檢查確診的狀態,這筆買賣如果完成是能視為有效的嗎?(子女三人有達成協議同意由其中一人出面購買) 2.房屋買賣過戶完成後,若長輩不久後便離世(不到2年內),小孩三人皆去申請拋棄繼承,這個房子還會被視為長輩的遺產嗎? 3.若長輩生前在外還有其他外債,而子女不可預知,申請拋棄繼承後,當初購買承接長輩房子的那位子女有需要負責償還債款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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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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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究係買賣抑或贈與契約?實務上倘未有明確買賣金流,國稅局可能會認定係贈與;再者,倘行為人未經監護抑或輔助宣告,可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惟須注意日後的繼承人可能會主張契約無效,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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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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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長輩目前是「疑似」失智症,但還沒有做檢查確診的狀態,這筆買賣如果完成是能視為有效的嗎?(子女三人有達成協議同意由其中一人出面購買)--如果有證據證明買賣契約締結時有無效或是得撤銷的原因,契約還是可能無效,建議可以請公證人公證契約或是請律師見證契約簽立。
2.房屋買賣過戶完成後,若長輩不久後便離世(不到2年內),小孩三人皆去申請拋棄繼承,這個房子還會被視為長輩的遺產嗎?--房屋出售之後就不是遺產了。
3.若長輩生前在外還有其他外債,而子女不可預知,申請拋棄繼承後,當初購買承接長輩房子的那位子女有需要負責償還債款嗎?--拋棄繼承之後就跟遺產的債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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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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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失智患者並非一定沒有行為能力,所以要看長輩失智的病況程度,原則上若長輩非受監護宣告的話都會推定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2、只要在過世前將房屋以買賣或贈與等方式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未來就不會是長輩的遺產,長輩的個人債務也跟房屋移轉給誰無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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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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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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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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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長輩是在自我意識清醒、清楚,且是出於願意的情況下和你們成立買賣契約,則該筆買賣是有效的。
- 3. 若該筆買賣有牽涉到贈與的部分,而長輩又在買賣結束後兩年內離世的話,則該筆不動產會被國會局和債權人視為遺產,由受贈與的人支付遺產稅和於受贈與的範圍內清償債權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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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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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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