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詢問我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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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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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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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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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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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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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是此部分因倘您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很可能會被撤銷緩刑,倘緩刑一經撤銷,即須執行原法院判決之刑度,此部分您可能需要再接到緩刑撤銷裁定時,提出抗告爭取;惟車禍傷害係屬過失罪非故意犯罪,須注意刑法第75-1條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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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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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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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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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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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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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您並非故意而涉犯刑事案件,但依刑法第75-1條第1項第3款若是在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並受有期徒刑宣告的話,則法院若認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是可以撤銷您的緩刑,故建議除非對方所提的金額顯不合哩,您還是跟對方和解,爭取不提告或是檢察官不起訴的機會。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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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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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1 10:26 最後編輯日期:115-02-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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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期間若因「過失」行為導致被判處有期徒刑,是有可能被撤銷緩刑的。依據刑法規定,緩刑期間若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宣告必撤銷,但若為過失犯罪,法院會審酌情節嚴重程度,判斷是否撤銷其緩刑。若過失行為情節輕微,且獲得被害人諒解與賠償,有機會避免被撤銷入獄。
- 以下為具體相關說明:撤銷緩刑的關鍵條件: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會撤銷緩刑。雖然「過失」犯罪不屬於必定撤銷的硬性條件,但若過失行為(如過失致死、重大過失傷害)導致刑罰較重且法院認為難以達到矯治目的,仍會撤銷緩刑。
- 法院裁量權:若在緩刑期內因過失行為被判刑,法官會依「犯後態度」和「具體情狀」來裁定是否撤銷。若能積極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能大幅降低被撤銷的風險。
- 若收到撤銷緩刑的通知,受刑人可在5日內提出抗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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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主要涉嫌過失傷害,而非故意犯罪,比較不用過於擔心。
2、除非您是在緩刑期間遭判刑,且法院認為應該要撤銷緩刑才會被撤銷。
3、車禍的部分建議先聲請車禍事故鑑定,然後嘗試與對方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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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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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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