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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問題

  • 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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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1 22:08 
  • 文章人氣:71
  • 個人積分:2
  • 事實經過:
    甲方前機車我本人因禮讓右側巷口救護車,煞停約2~3秒鐘後隱約聽見後方有急煞的聲音之後被後方機車撞上,當下我只感覺後面有震動一下我沒有倒下我轉頭時對方是倒在地上(我不確定對方是急煞打滑過來撞我還是撞到我倒下)

    人員受傷及財損:
    目前我只有車牌彎曲,對方是手部有輕微擦傷+機車側邊車殼擦傷

    目前雙方溝通完後各自處理各自的互不理賠,達成無條件和解

    我上網查了一下雖然是我被撞但因對方有受傷在他的筆錄因該會記錄到這點,而刑事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不能預先拋棄,除了和解書上網查可先叫對方先簽另一張刑事撤回告訴狀,讓我保存著反止對方未來反悔提告,但刑事撤回告訴狀這個日期可以寫上當天簽和解書的日期嗎??目前我我上網都找不到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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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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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私下和解只有民事契約的效力,不能阻止對方將來對您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警方那邊也不會銷案

    2、如果對方沒有提告,就不會送到地檢署去。

    3、正確的作法是提告後再撤告,這樣對方將來就不能再提告,拿著撤回告訴狀在手上也可能不被承認有撤回效力

    4、如果擔心不知道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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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2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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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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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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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1.刑事案件不得預先拋棄告訴告訴權利,事先私下填寫若對方有爭執,效力可能也會有爭議

    2.您的案件雖當下互不究責,但後續也可能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本律師有實務經驗可以協助處理,可以避免後續可能衍生之相關民、刑訴訟,歡迎線上諮詢,Line ID:@lawcch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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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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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假若對方於六個月內還是提告您刑事傷害罪的話,您撤回狀的日期要押對方提告之後的日期。

    而若對方於車禍後六個月內都未提告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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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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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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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撤訴權是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拋棄,不過實務上倘若是因為和解約定拋棄告訴權,檢察官都還是會當作撤回告訴來處理。

    2、此類事件應該要保留證據證明雙方同意無條件和解,例如簽立和解書、或是錄音的方始處理,以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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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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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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