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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二層機械車位侵權與共有部分漏水不作為諮詢】

  •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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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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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二層機械車位侵權與共有部分漏水不作為諮詢】 一、 案件背景與補充說明 專用權與結構: 本人持有 85年原始分配表 及 102年管委會明細,證明 13 號為「二層機械下層」之 地面位 專用權,本人長年繳納管理費。 14號侵權(105年法拍取得): 上層 14 號機械盤因毀損掉落,長期壓迫並占用本人 13 號位空間。14 號屋主於 105 年法拍購得 時設備即已損壞且稱不願修復,近期更無視告示惡意違停(2台車輪流停等)。 管委會失職: 車位案:管委代理人於 2/24 拒絕提供規約閱覽,稱「無法考證、自行協調、分攤維修費」。 漏水案: 頂樓漏水已於 1/30 承諾修繕(已有報價單),但自 2/9 起已讀不回至今。 二、 核心問題請教 排除侵害與不當得利: 14 號機械盤掉落已實質侵害本人下層空間,我能否訴請法院強制其移除毀損設備?針對其 105 年進場後持續之占用與違停,我追溯請求過去 5 年之不當得利(租金) 成功率為何?對方是法拍取得,他能否主張不收 85 年分管契約的約束? 修繕抵銷與風險: 若我依報價單先行墊款修繕頂樓漏水,事後能否直接將該債權抵銷應繳之管理費?若我私自移動 14 號毀損設備導致其斷裂,法律風險為何? 行政裁罰: 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拒絕閱覽規約)及第 36 條(管理職務),報請工務局裁罰的實務門檻為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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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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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1.擅自占用停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返還停車位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2.機械式停車位故障,如果屬於專有部分則有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修繕,若屬於小公或大公之共用部分則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依所述情形,您非機械式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該故障情形會妨害平面停車位之使用,可以請求排除侵害,但拆除或移除設備應該不會是首先考量之方式,應該會先嘗試進行修繕。

    3.若對於管委會有債權存在,可以主張抵銷,但要先確認該債權確實存在及其數額。

    4.頂樓漏水部分要先確認漏水之原因,若已確認無誤,可以先行修繕再請求墊付之費用,但若尚不清楚漏水之原因,建議先找尋專業人員查看,並與管委會進行協商,由管委會處理。

    5.若導致設備毀損,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會要求您賠償修繕之費用。

    6.可以請求公寓大廈管理科承辦人協助,會發函給管委會,理論上可以順利閱覽資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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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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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管委會拒絕區分所有權人閱覽理由為何?再者,管委會若有怠惰導致侵害區分所有權人權利,除可訴請法院排除侵害外並可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有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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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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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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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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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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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一、可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二、法拍取得房屋,原則仍須受分管契約拘束。

    三、性質不同,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主張抵銷。

    四、刑事上恐有毀損罪,民事上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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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255-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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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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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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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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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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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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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的車位遭無權占用,可以請求返還停車位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過要有證據證明遭到占用。

    2.機械式停車位故障,如果專有部分則有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

    3、對方的車位壞了影響您使用設備,您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4、如果您告贏管委會還是建議您走強制執行的方式不要自己用抵銷管理費的方式,以避免爭議。

    5、頂樓漏水部分建議應該先技師或是工程公司確認漏水之原因,並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在考慮提告。

    6.如果您自己處理造成設備損壞,還是會有賠償責任,建議應該被免私力救濟(除非有緊急情況)。

    7.如果管委會不給帳冊等,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