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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購車比例失衡的追討(民法280、281條甚至是民法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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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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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1月我和黃男合意合資購車,我出名擔任車主及貸款人,他自願支付頭期款並擔任貸款保人一同負擔車貸。由於我不懂車所以是他自己去看車然後跟我報價,起初他跟我說車價160萬要我貸90萬元,但是又說要把車價報低貸款才容易過,因此他向我跟貸款車行報價105萬並申辦90萬元貸款,後因銀行審核不過方才降貸改70萬元,貸款簽約時他也有在貸款契約保證人欄位及70萬元本票上簽名,貸款業務要走我的相關證件後便離去。貸款簽約後過1~2天我的手機收到過戶通知方才得知他拿著我的證件自己去簽買賣契約做買賣交易、過戶及交車然後便獨自一人使用。2019年1月22日凌晨他來我家跟我全家人講車價是138萬,他自稱支付了68萬元的頭期款,當天下午他來我工作地以簽立買賣相關資料為由約我至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騙我另外簽發68萬元的本票+借據後便離去。後來我母親發覺不對勁便發訊息請他還車還票,豈料他非但以沒空為由拒絕,竟然還在隔天直接來我工作地以他黑道成員身分當面恐嚇我說:「車價只有93萬,不要把事情鬧大否則不會放過我」便離去,我立馬離職躲在家裡交由母親跟他處理。由於他不願還車想自己使用,我母親便發訊息請他將車子跟貸款做移轉過戶並自行負擔剩餘所有貸款、返還片簽票據並處理罰單錢,他雖訊息回覆同意但是拒絕過戶,後來雖然貸款錢都是他在付但是罰單不斷地增加季來我家,我只好對他提告詐欺得利。他在詐欺案第一次開庭親口說:「是雙方協議頭款由我支付,分期款(即車貸)原則上我先支付,因為車子是我在使用,之後他把車子拿去用再支付款項。結果開完庭後他立馬翻臉故意不繳貸款,最終車子被貸款車行委外取回法拍然後向我索討執行費、拖吊費、換鎖費等一堆雜費及貸款尾款,我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貸款車行找來黃男當證人,他具結說:「因為是他想買車,我才要借23萬頭期款去買車…….我一開始就跟他同意負擔一半的車貨,也就是93萬扣掉23萬,我要付70萬的一半35萬的車貸。」,可是卻又矛盾的說:「要我簽發68萬本票是因為要擔保23萬+35萬,35萬也是我先幫他繳車貸,等貸款結束後加上23萬一起還給我,所以開立68萬只是作一個擔保。」;因為已經翻臉了,所以他徹底推翻自己此前在偵查庭說的話,咬死地說頭款是我自己要買車所以跟他借的,貸款部分具結一開始都還是正常的說同意負擔一半,後來被我的律師問到叫我簽給他的68萬本票就開始鬼扯說是幫我代墊車貸+頭款借貸,分明就是在推卸責任及試圖把債務都丟給我。後來因此雙方有數個民刑事訴訟,其中最近的一個民案,雙方互告求償,我方求償車子之使用費,他則是索討車子之頭期款及支付的貸款錢,但是未將騙我簽發的票據提出作為證據,票據亦未經過任何裁定,最終法院判決確定認定:【雙方為合意合資購車,我自始就沒有跟他借錢獨資買車的意思,加上沒有任何事證證明我跟他借錢,等於我沒有跟他借錢的理由及事實,由於車子的錢幾乎都是他付,我只付了2期貸款,證明我僅是名義上的登記人,車輛應為雙方共有,等於他作為車主之一自當享有使用權,因此判我敗訴但是也未有判罰任何金錢給他】。法院判決確定後,他竟不服法院判決,仗著手中持有的騙簽票據繼續不斷地向我索討車子之頭期款及支付過的貸款,鬼扯聲稱是我跟他借錢買車才會自願簽票給他,我已於去年告發他在我跟貸款車行具結作證說謊之偽證,目前尚在地檢偵辦。

    他出資8期貸款*22589共180,712+自稱頭期款235,451約為

    416,163元

    我出資前2期貸款*22000共44,000+車貸法拍570,000+法院判決確定的車貸尾款3099+法院判決確定的罰單錢69947共687,046元

    車輛使用率:

    他:100%

    我:0%

    因為他自承使用者付費+法院認定合資未有借貸,他作為合資共有者+車貸保人等於有連帶及清償的責任和義務,況且車子全是他獨自一人使用,他付了41萬多,我卻承擔了68萬多,這是完成比例上失衡的結果。我上網查到可以用民法280條、281條甚至是179條來索討這失衡且不當的出資比,不知道是否真的適用,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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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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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不當得利抑或連帶保證人等情,於前審法院有無審理?均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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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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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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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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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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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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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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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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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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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借款人是對方,您是保證人,且車輛是共有的,則您清償的費用,可以請對方清償一半。

    2、不過還是要釐清相關事證跟另案判決的內容不能一概而論。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