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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修繕不完全

  • 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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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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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買了一間房子裝潢入住後有問題,建商有來修繕,但一直處理不好 窗框下油漆脫落 一開始來看說看不出問題覺得是我的問題,說是我腳踩造成 我提出「陽台滲水」說不可能 有要求設計公司這邊師傅共同會勘 說不行 但建商一直看不出問題也沒有找出任何問題 有提出如果你這邊一直找不出問題 修繕也修繕不完全,那我房子過保固期是不是剩下都是我的問題 維修主任說「對」 後來我這邊提出那不要你們修繕了我請設計公司這邊找問題修繕連帶裝潢財損一併報價請款,建商這邊說「不行」 但它們沒有協助我看是什麼問題造成這樣 完全是我自己找問題點 第一次做了陽台堵水測試沒有把窗框下油漆全部剔除,所以他們說不是 第二次在他們面前做了陽台堵水測試請建商把窗框下油漆剔除確實是陽台滲水 有修繕但是修繕一直修繕不好 甚至「我們只能這樣處理」 我的裝潢損毀了,建商不能復原,問題一直處理不好現在蔓延到其他地方 請問我可以有什麼方式要求他們恢復原狀,或是請求財損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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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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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消保官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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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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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同時,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主張應維修到完善可使用

    3、如果有因此受有損害,也可以提出訴訟進行求償

    4、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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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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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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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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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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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買方不用證明瑕疵發生的原因,只要證明有瑕疵就可以了,如果建商要主張免責,應該由建商舉證。

    2、我方應該盡快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瑕疵、賠償裝潢損失,如果建商拒絕,就可以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果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了。

    3、建議您應該邊蒐證以備訴訟,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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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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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向建商發存證信函,要求他們限期內將瑕疵處理完畢,若建商仍不配合,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
    您也可向消保會申訴建商之行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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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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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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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