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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延後開工解約可行性

  • Arie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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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7 16:09 
  • 文章人氣:96
  • 個人積分:2
  • 【預售屋開工延後是否構成違約】 我與建商簽訂桃園某預售屋買賣契約,目前已支付約120萬元。契約約定建商須於114年10月31日前開工。 建商曾向桃園市政府申報「113年12月23日開工」,政府也發函備查。但建商後來公告表示,因「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勘驗制度」,工程將延後到115年3月才開工。 目前工地現況只有圍籬與整地,尚未進行基礎工程或打樁。 我詢問過消保官,對方表示上述制度不一定屬於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 想請教: 1. 僅整地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已開工」? 2. 若實際工程延到115年3月,是否已違反契約的114年10月31日開工期限? 3.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是否有機會解除契約並取回已付款(約120萬元)? 謝謝。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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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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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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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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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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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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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解除契約通常要債務人給付遲延導致契約目的不達,若要主張解除契約並拿回已支付款項,必須說服法院契約目的已經無法達成。

    2.整地是否可以認定已開工,難以一概而論,建議將手上資料整理後諮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為您判斷。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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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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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僅整地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已開工」?---整地就算開工了。

    2. 若實際工程延到115年3月,是否已違反契約的114年10月31日開工期限?---已經違反開工日期,且應由建商舉證證明不可歸責。

    3.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是否有機會解除契約並取回已付款(約120萬元)?---還是要回歸契約約定,不能一概而論,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尋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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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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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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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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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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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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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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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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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3 10:53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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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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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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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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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整地應該就已經算是開工的一部分了,至於能否解除契約,還須視您契約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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