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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所被辱罵沒家教,可以提告嗎?

  • 蒨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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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3 11:43 
  • 文章人氣:44
  • 個人積分:2
  • 某病患因過度解讀我的講話語氣,當下打電話給老闆,且大聲的說沒家教,事後還拿著手機對我拍攝,詢問父母沒教嗎?學校沒教嗎?這麼沒家教?
    且在過程中,因須簽屬醫療同意書本,對方將同意書本往櫃台(我所在方向)甩,並打到我的胸口
    且過5分鐘後該病患女兒到場在櫃檯診所嘶吼要求我道歉,本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與對方互罵,甚至有表示,若因此動作讓你誤會,我很抱歉
    對方不接受,也持續辱罵沒家教
    對此行為是否可以提告?
    ((診所內部有監視器,也有同事與其他病患)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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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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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26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1.辱罵沒家教,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甩同意書導致受傷,可能構成傷害罪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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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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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182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診所現場有5個人,或是診所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的營業時間,對方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

    2、扔東西倘若有讓您受傷,將另外涉嫌傷害罪或是過失傷害罪。

    3、均屬於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報警提告,後續也可以民事求償。

    4、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撰擬告訴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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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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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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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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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提出醫療法、刑法公然侮辱罪告訴

    2、同時,如果也因此受傷,也可以驗傷後提出傷害罪告訴

    3、除了上面提到的刑事告訴之外,您可以提出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

    4、如果不清楚提告求償的流程,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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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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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