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似有若無的跟蹤騷擾

- 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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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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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被前女友封鎖後,隔天在學生餐廳遇到她,有與她交談,她剛開始就跟我說她有事,似乎不願與我交流,於是我當即離開學校。
2.我之後收到學校通報,有得到前女友向警局報案的消息,但至今過了快10天,仍沒有收到警局的到案說明通知。
3.請問前女友可以以她"覺得"或"害怕"我會尾隨她,但沒有尾隨事實的情況下,向警局報案嗎?補充:
a.在學生餐廳遇到的前一天,她有約我跟她在外面吃晚餐,半夜我發現她無預警情形下封鎖。
b.前女友的媽媽會控制她女兒的交友,並且封鎖行為有可能是她媽媽唆使。
c.若事後警方發現前女友謊報案件,我除了反告她誣告外,還能做甚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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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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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再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是本件應先釐清您行為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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