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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有若無的跟蹤騷擾

  • 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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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9 14:41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8
  • 1.我在被前女友封鎖後,隔天在學生餐廳遇到她,有與她交談,她剛開始就跟我說她有事,似乎不願與我交流,於是我當即離開學校。
    2.我之後收到學校通報,有得到前女友向警局報案的消息,但至今過了快10天,仍沒有收到警局的到案說明通知。
    3.請問前女友可以以她"覺得"或"害怕"我會尾隨她,但沒有尾隨事實的情況下,向警局報案嗎?

    補充:
    a.在學生餐廳遇到的前一天,她有約我跟她在外面吃晚餐,半夜我發現她無預警情形下封鎖。
    b.前女友的媽媽會控制她女兒的交友,並且封鎖行為有可能是她媽媽唆使。
    c.若事後警方發現前女友謊報案件,我除了反告她誣告外,還能做甚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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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9 22:26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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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再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是本件應先釐清您行為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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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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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而該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係以該法第3條所定之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該條第1項第1至8款所列行為之一,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而言。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
    2.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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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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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告還是要有證據證明您犯罪才會被處分。

    2、建議您就是避免與對方接觸,並且蒐證自保,如果對方真的提告,應該告知家人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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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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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16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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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2 12:34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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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初步看起來,成立「跟騷」案件的可能性是有,要提告「誣告」的空間,相對比較小...無論如何,請注意後續言行互動喔!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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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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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以向校方詢問一下目前通報的進度為何。

    報案和提告是她的權利,若她蓄意構陷會有誣告罪罪責;但前提是她是「故意」為之,倘若她並非故意,僅是誤會而報案的話則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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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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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790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擬定完整答辯策略爭取不起訴處分。

     

    2、您可提出誣告罪告訴,若成立的話可以在民事訴訟爭取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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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10: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670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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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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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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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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