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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數字網陪玩交易導致遊戲帳號權益受損

  • Mr.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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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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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前約1月20~30日時,經過數字網花錢消費由賣家請陪玩某可能知名搜打撤的射擊遊戲。   

    賣家轉頭就從中國不知名遊戲俱樂部(目前確認為某寶上下單)安排陪玩 但因中國不知名遊戲俱樂部的陪玩使用不當程式導致與其組隊的我 遊戲帳號連帶遭官方懲罰封禁一周(七天)並且懲罰約2.33億 遊戲幣(確切數字為:232,899,117)。   

    P,S 遊戲幣取得方式皆須在遊戲內搜索攻堅撤離後才可獲得 在數字網上甚至以1新台幣購買3萬遊戲幣並請賣家代為遊玩取得的方式販售。   

    後續為我與數字網的賣家溝通一個多月,對方皆以中國不知名遊戲俱樂部尚未給予回覆,拒絕先行賠償損失。 

    我目前因遊戲帳號封禁有2~4個 "限時取得且無法經由其餘方式獲得的稀有虛寶" 及 後續因遊戲幣懲罰所造成的帳號損失(原先帳號遊戲幣總價值為1.3億~1.5億,至今帳號遊戲幣總價值為負數 75,476,537 )   

    我至今詢問後皆無法得到數字網賣家的確切回復及賠償,我應該如何讓賣家先行對我做賠償呢?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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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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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是否得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須視你們之間的契約內容而定,若您是付費請賣家代玩遊戲、賣家自行找了陪玩玩家增加效率,那原則上遊戲帳號遭懲罰係可歸責賣家,您可以對賣家求償。

     

    2、賣家如果不是居住在台灣的話,訴訟就必須跨國在他國當地進行,過於耗費成本而不划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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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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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同時,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賠償您的權益損失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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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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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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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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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關係是存在您跟賣方之間,陪玩人在法律上屬於對方的履行輔助人,您求償的對象就是賣方。

    2、後續是賣方跟其履行輔助人求償的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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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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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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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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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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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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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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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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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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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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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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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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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1.您是和某數字網賣家下單,而非某寶,契約存在您和某數字網賣家間

    2.您可以直接向某數字網賣家求償,不用等到某寶賣家賠償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