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問題

- 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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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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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本金及獲利均一人50%,
但因朋友資金有問題便向他認識的人借款,借了100萬,
但對方要求簽本票還要有保證人,便找我充當連帶保證人,
本票日期是到2025年6月到期.
我另外與朋友寫協議,若這100萬他沒歸還,拿回本票並銷毀,對方若來找我討債,我們之間的合資生意股份則全部歸我.
在2025年4月,朋友出差到泰國,爾後失去消息,他家人也連絡不到他,到現在一樣毫無音訊.
那個債權人A於2026年7月3日拿本票來找我,我與他協商,我每個月10日還款10萬給他,直到2026年4月10日全部還清,最後一次4月10日則還款15萬.還款金額為105萬.
債權人A也同意了,在line上有來往對話,每個月轉帳完畢後,我會把轉帳證明po給他,他也會回復,ok.
2026年3月10日還款後,把證明po給他,卻已讀不回,我想說可能再忙,也沒當一回事.3月14日有一人B拿著本票來要錢,要100萬.我與對方溝通並告知,那個金額我已還款90%,剩餘的下個月就能還清,為何債權轉移到他那?然後來要債一百萬?
B則說A在3月初把這張本票轉移給他們,當時詢問A,A回答未收到任何款項.
想請問一下:
現在B向我催討100萬,但我有轉帳紀錄以及LINE的對話可以證明我與A有協商並已經還款90%了,但那張本票日期已經超過了,並轉移給B了,那我現在要如何自保?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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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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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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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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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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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惟您之前業已清償之債務可對抗受讓人,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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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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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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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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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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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應盡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執票人若為善意不知情本票債權糾紛一事,對執票人仍可能負擔給付責任。
2、A之行為顯已構成詐欺罪,亦應盡快對A提出刑事告訴。
3、建議與律師會面詳細討論,擬定完整訴訟策略,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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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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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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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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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3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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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票據無因性,除非您有證據證明B是無償取得該本票,或是B在受讓票據的時候,知悉您跟A的約定,否則B還是可以行使票據權利,頂多就是您回頭向A求償的問題而已。
2、又倘若本票的時效已經超過了,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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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3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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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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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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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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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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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對於已清償的90%債務,以B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傳A到庭作為證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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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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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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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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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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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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