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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問題

  • 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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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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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先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本金及獲利均一人50%,
    但因朋友資金有問題便向他認識的人借款,借了100萬,
    但對方要求簽本票還要有保證人,便找我充當連帶保證人,
    本票日期是到2025年6月到期.
    我另外與朋友寫協議,若這100萬他沒歸還,拿回本票並銷毀,對方若來找我討債,我們之間的合資生意股份則全部歸我.
    在2025年4月,朋友出差到泰國,爾後失去消息,他家人也連絡不到他,到現在一樣毫無音訊.
    那個債權人A於2026年7月3日拿本票來找我,我與他協商,我每個月10日還款10萬給他,直到2026年4月10日全部還清,最後一次4月10日則還款15萬.還款金額為105萬.
    債權人A也同意了,在line上有來往對話,每個月轉帳完畢後,我會把轉帳證明po給他,他也會回復,ok.
    2026年3月10日還款後,把證明po給他,卻已讀不回,我想說可能再忙,也沒當一回事.3月14日有一人B拿著本票來要錢,要100萬.我與對方溝通並告知,那個金額我已還款90%,剩餘的下個月就能還清,為何債權轉移到他那?然後來要債一百萬?
    B則說A在3月初把這張本票轉移給他們,當時詢問A,A回答未收到任何款項.


    想請問一下:
    現在B向我催討100萬,但我有轉帳紀錄以及LINE的對話可以證明我與A有協商並已經還款90%了,但那張本票日期已經超過了,並轉移給B了,那我現在要如何自保?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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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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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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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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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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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楊筑鈞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您好:

      ... (恕刪)

    我想先了解一下,這樣那個B拿到本票的,可以向我追債?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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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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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惟您之前業已清償之債務可對抗受讓人,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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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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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感謝您的解說,我大致上了解了,實在是非常感謝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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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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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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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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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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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應盡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執票人若為善意不知情本票債權糾紛一事,對執票人仍可能負擔給付責任。

     

    2、A之行為顯已構成詐欺罪,亦應盡快對A提出刑事告訴。

     

    3、建議與律師會面詳細討論,擬定完整訴訟策略,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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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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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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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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