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急急 房子被銀行寄通知單要走法拍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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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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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抵押權契約內容為何?抵押權人是否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倘您並非房屋所有權人,您無法置啄抵押權人實施抵押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父親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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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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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8 11:24 最後編輯日期:115-04-0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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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通常在借款人連續3到6個月未繳款後採取法律行動,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代表銀行已聲請法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法拍公告前,若能籌集資金(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程序費用)繳納,即可解除法拍危機。
- 若房屋尚未拍定,借款人可與銀行協商暫緩拍賣,由借款人自行出售房屋,所得價款通常優於法拍,且可請銀行撤銷查封。
- 若房屋拍定價不足以還清貸款、利息及違約金,銀行仍會申請「債權憑證」,並對借款人名下其他財產繼續強制執行,直到還清為止。
-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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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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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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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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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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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證據保全的程序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無關。
2、只有與銀行協商代替債務人先清償債務,銀行才會同意撤回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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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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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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