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車過戶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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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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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4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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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有擔任機車行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跟您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如果已經完成交車,對方就取得車輛所有權
2、您遇到的情況,不屬於刑事犯罪,而是民事消費糾紛
3、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可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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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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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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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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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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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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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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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已經交車,且已經登記,則對方已經取得所有權,任一方不能隨便解約。
2、如果您同意對方解約,可以協商相關包含賠償、取車等問題,如果不同,可以依法求償包含價金、損害等。
3、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從頭到尾都不打算付錢,可以提告刑法詐欺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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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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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96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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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所處理過類似案件,分析如下:
1.本件屬於民事糾紛,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2.如果客人願意配合,簽署「債務清償與車輛返還協議書」,詳細內容可以請教本所
3.如果客人不願意配合,可以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正式告知對方已構成違約,限期履行契約(付錢取車)或賠償違約金。這是在為未來的訴訟留證據,證明你已經盡到催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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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怎麼處理,可以加本所的line:lee1314520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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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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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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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對方要退還該車的話,需先將罰單費用繳清,並且給付您這段時間使用這台機車的租金後,才會處理後續解約、返還過戶等事宜。
您亦可法向法院提起債務不履行之訴,要求對方給付購買機車的價金。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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