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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金飾

  • Ali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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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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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前夫婚姻存在時,他和前婆婆吵架,就把我們當時的結婚金飾全拿給他媽,包含他們家買給我的,和我們家買給他的,現在前夫過世了,我想把東西要回來給我的孩子,請問可以嗎?怕前婆婆不還我。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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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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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本所處理過類似案件,分析如下:

    1.前夫應該是將金飾贈與給婆婆。

    2.前夫未經您的同意,擅自處分(送走)您的財產,這屬於「無權處分」。您可以主張該贈與無效,要求婆婆返還。

    3.若有任何問題,請加本所的line:lee1314520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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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2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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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如果屬於前夫的遺產,您的小孩有權利繼承

    2、但是前夫如果贈與出去給前婆婆,法律上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是無權處分,拒絕承認或要求撤銷,並要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包含您的小孩)

    3、如果需要協助辦理繼承,或者協助追回,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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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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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贈與契約內容為何?金飾所有權人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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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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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這批金飾,一部份應該是您和孩子可得前夫(被繼承人)的遺產,一部份應該是前夫私相授受贈與給前婆婆,都是可以要回來,法律上具有正當權源,可以放心;然而,要踏出第一步,畢竟不容易。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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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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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4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果您前夫在交付金飾的時候並沒有與對方約定清楚是甚麼法律關係,那外觀上就是前夫將那些金飾贈與給其母親了,除非前夫母親同意,否則在法律上其並無義務要把金飾還給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