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欺和解問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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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8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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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未成年犯罪與賠償問題
1、因為做成侵權行為時未滿18歲,因此法定代理人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使成年後也不會改變
2、建議提供當時的和解書,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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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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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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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8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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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倘行為人行為斯時係未成年人,則其法定定理人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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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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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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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故民法第187條所定法代理人之責任,係以行為人為行為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法定代理人不僅應證明已就該加害行為盡監督義務,以防患其損害之發生,更應證明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生活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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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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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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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要看和解書怎麼寫。
二、例如,如果和解書上記載「甲方對於乙方及乙方父母關於本案其餘民事上請求均拋棄」。這樣寫的話,已經拋棄的權利就沒有了。
三、本所辦理詐欺案件勝訴案件一覽表: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403)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幫助詐欺取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54號簡易判決。
(354)案由詐欺等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0V6號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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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刑事案件勝訴4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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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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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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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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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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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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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的成立與否,主要是看行為當下,事後成年不能免除連帶責任。
2、孩子成年之後,就可以自己簽約,但是只能就自己的部分簽,如果有冒名將涉嫌偽造文書。
3、有關和解書的部分,則要看簽署的內容,不能一概而論,請詳述以利分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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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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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以行為時的年齡來認定,是以法定代理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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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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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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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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