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交易被逮捕後的流程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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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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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是本件可能可能有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倘您不服裁處,需在收受處分書翌日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至於有無刑法抑或兒少法之適用?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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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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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交易主要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會有罰鍰,但是不會送法院。
2、不過業者的部分可能涉嫌違反刑法,如果剛好被抓到,可能會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傳票沒有一定的地址,如果被告或是檢察官知悉的地址都可能傳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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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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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性交易行為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如果對象是未成年人,則會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刑度頗重,建議勿以身試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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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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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屬於行政罰處罰的範圍,只會被依社違法處罰鍰而已,不會有刑事的問題,亦不會被拘留。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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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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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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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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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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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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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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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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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7 23:39 最後編輯日期:115-06-2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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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行政裁罰的問題。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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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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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性交易(成年人雙方合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或嫖客,皆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媒介或經營性交易:依刑法第231條,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易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涉及未成年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凡與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或媒介、容留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將面臨重度刑事徒刑與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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