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電腦使用、誣告、妨礙營業秘密

- 蔚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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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9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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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某診所之合夥人,並且在該診所中執行醫療業務,於執行業務期間發生職場霸凌、暴力事件,在本人靜心協助受害人申訴期間,使用原配置本人專用之電腦(以私人微軟帳戶登入,且設有密碼)進行霸凌案件、勞基法違規調查並撰寫通報單。
然而,於調查接近完成僅差將通報單讓受害人確認的時候,因行政助理告知有醫師要使用診間,希望提供密碼或解開密碼,我不疑有他暫時揭開密碼,卻於休假後發現電腦遭搬離且不知去向,本人警告該台電腦為本人帳戶,且提供該台電腦之序號、編號等,遭公司說已經重置該台電腦。
此事件之後,本人後又發現診所違反健保生報規定,逕行大量的健保虛報行為,搜集資料後做成證據表單。而後進行公益揭弊卻遭遇嚴重的報復,先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強制中止衛生局的報備支援令。在健保署和衛生局要求提供患者名單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本人登入微軟雲端帳號中取用資料時,意外發現遭搬離之電腦,持續有上線使用,資料並未遭重置。故使用遠端桌面將舉報資料備份至信箱中,並提供予法院、衛生局、健保署作為證物使用。
後本人聲請退夥清算,遭主張合夥自始不存在,但持續遭國稅局要求補合夥稅目。刑事 報復則先遭提告妨礙名譽、恐嚇,造謠抹黑內容引導民事庭中攻擊,後又因退夥清算遭要求提供帳冊、盈虧表、租賃契約,又遭提告妨礙電腦使用、妨礙營業秘密,用以作為已經遭竊取、電腦提供為證物等毫無關係的理由作為不提供的理由。甚至又將妨礙營業秘密的告訴,不斷捏造不實指控,又引用到民事中進行人身攻擊。
其中妨礙電腦使用案中,對方將電腦給資訊公司調取資料,該資訊公司便有提示該電腦為本人私人帳戶綁定之空間。之後竟繼續使用本人帳號密碼使用,而後再次違法調取個人帳號密碼使用足跡、IP等資料。
該遠端桌面為安裝在個人帳戶之下的獨立空間,元設有密碼。若不使用該個人帳號登入的情況是不可能在遠端桌面的主控端連接。所以我主張是某人使用本人的帳號,登入了WINDOWS系統,併始用本人的所有私人設定、雲端空間、軟體等,且在我登入我的帳號空間取用私人帳戶裡的資料時,反向截取本人帳戶內的活動、IP等秘密資料,並作為誣告、侵佔合夥利益為目的對本人提起告訴。
是否可以反告妨礙電腦使用、妨礙秘密、誣告等罪反過來對對方提起訴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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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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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未經您的同意,擅自登入您的帳戶,確實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
2、誣告的部分,則必須釐清對方告您的完整內容、證據,不能一概而論,通常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不好判斷,大多是我方取得不起訴處分之後再追究誣告罪,避免反被追究誣告罪嫌。
3、就您所述的狀況,雙方之間的司法案件很多,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因為訴訟案件會相互影響,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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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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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有擔任醫院的法律顧問,也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盡快在知道對方犯罪行為後六個月內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告訴
2、另外,對方對您提告的案件不起訴後,您可以再提出誣告的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本律師有成功經驗
3、因為您的問題比較複雜,為了能完整規劃訴訟策略,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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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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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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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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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再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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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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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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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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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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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主管職場霸凌,律師協助取得民事賠償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94
被訴誣告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09
LINE張貼照片竟被告違反個資法,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04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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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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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至地檢署向對方提告妨礙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至於誣告罪的部分,除非能確定對方明知您沒犯罪,而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對您提出告訴,否則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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