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兩三年前網路平台販售一台中古行車紀錄器 最近被告BSMI侵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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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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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律師,有承辦過誤用他人BSMI證號的案件,可以協助您爭取避免被起訴
1、您的情況為非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建議委託律師跟對方協商,避免遭到獅子大開口。後續前往製作筆錄前先與律師諮詢如何應對,考慮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
2、如需要協助或有其他疑問,建議直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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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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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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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0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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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53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254 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就相關爭點及事實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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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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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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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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