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不了家裡人,怎麼趕走他們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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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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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因為您已經被聲請保護令,僅能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遷讓房屋,透過法院公權力,迫使對方搬離,並且可以要求返還,占用房屋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費用
2、本律師處理類似的案件有豐富經驗,如果需要協助,可以來電0988679269或者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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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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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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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是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要求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但是您要小心遭對方主張房子只是借名登記在您名下,因為房子都是對方在使用,因此,建議您應該多蒐證,並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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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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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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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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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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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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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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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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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與家人間有無不動產使用權之約定?倘係無權占有,此部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伊等搬遷,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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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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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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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我的分析如下:
一、若您是房屋所有權人,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遷讓房屋,要求現在占有使用房屋之人搬離,並向對方請求返還在佔用方屋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二、除了遷讓房屋的問題外,您也提到了您被聲請保護令的部分,為了更好的處理相關的問題,若您有想要對以上問題進行法律諮詢或向占有使用房屋的家人提起訴訟捍衛權利,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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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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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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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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