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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公共危險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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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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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年6/14因酒駕開車撞上闖紅燈的車,雙方無人傷亡只有車損,酒測為0.56,約98-100年之間有騎車發生酒駕,酒測0.18為行政罰責,約103年有再發生一次騎車酒駕自撞,酒測為0.48公共危險,107/12/27為駕照吊銷及緩刑期結束,我算是初犯嗎?好像追溯點是從108/7/01開始?我目前能易科罰金嗎?汽車駕照是吊銷還是吊扣?6/15已經開過偵查庭了,目前在等初判表跟判決單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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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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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就視同沒有被宣告過有期徒刑。

    2、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吊扣駕照不是吊銷,此部分您可以洽詢監理所。

    3、沒有硬性規定一定可以易科罰金或是一定不可以,這個部分屬於法院、檢察官的職權認定範疇,倘若法官或是檢察官認為您一直犯沒有給易科罰的必要,還是可能否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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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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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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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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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酒駕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不算是初犯,但委託律師協助仍有機會爭取易科罰金

    2、您可以盡快委託律師向地檢署提出答辯狀,爭取緩起訴或簡易判決處刑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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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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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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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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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目前實務見解上會有”三振條款”,此部分倘在地檢署偵查斯時無法爭取緩起訴,縱使法院判決您得易科罰金,實務上因執行單位係地檢署,還是有可能會不准易科罰金,縱使就入監執行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以尊重地檢署權限駁回機率相當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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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30 15:04 最後編輯日期:115-06-3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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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我的分析如下:

    一、您既不是初犯,也不構成累犯或10年內再犯加重,然而您103年之前科依然可能法院或檢察官作為量刑或裁量易科罰金之不利參考。

    二、是否能易科罰金,理論上並非沒有機會,但這部分取決於檢察官及法官之裁量。 

    三、因吊銷需符合特定加重條件,故應為「吊扣」駕駛執照而非「吊銷」。 

    四、若您對此有想要進行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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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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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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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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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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