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詢問這樣構成偷拍或性騷擾嗎?

- 天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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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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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6年6月29日,115次自強號車廂內,有人指控說我對她進行偷拍,但其實我並沒有我當時是坐在位置上正常使用我的手機,只是我在要下車前隨意拍到她本人一張全身照就這樣我被帶進鐵路警察局做筆錄,警方當下也有查看我的手機,但後來警方看完把手機還我做完筆錄後跟我說他們會再去調車廂內的監視器確認畫面,目前只是行政申訴而已所以會由社會局接手案件,但如果監視器畫面出來用我的筆錄所述不符確認我有偷拍行為的話,警方那邊會跟被害人聯絡如果被害人要追究就會再通知我去做第二次筆錄,想詢問這樣會構成偷拍嗎?社會局承接案件後的後續流程為何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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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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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被懷疑偷怕、性騷擾申訴相關案件,成功經驗豐富
1、社會局認定性騷擾成立後,會通報到您任職的公司,嚴重的話您會被公司解僱,如果沒有雇主,則會處罰1-10萬的罰鍰
2、如果認定有偷怕,會涉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因為有處罰未遂犯,比較可能遭到起訴未遂犯
3、如果擔心不知道該怎麼做,建議盡快來電0988679260諮詢,或者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避免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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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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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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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9-1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拍攝內容為何?再者,倘受害者要提出告訴,須舉證您確實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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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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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不是拍隱私部位,或是非公開活動,不會構成刑法的偷拍罪。
2、騷擾的部分也是要看您拍的是哪裡,如果是公開場所的全身照,應該不構成性騷擾。
3、不過申訴之後還是會通知您任職的公司開性評會調查跟處置,建議您還是要保留相關證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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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8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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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未經他人同意偷拍性影像,就算拍攝未成功,「未遂犯」依法同樣會面臨處罰。
- 偷拍的處罰: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條文明確規定處罰未遂犯。
- 未遂的定義: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偷拍(例如:手機鏡頭已對準對方、針孔攝影機已開始錄製),但因為被對方察覺、器材故障等原因而中斷、沒有將影像成功記錄下來,就構成未遂犯。
- 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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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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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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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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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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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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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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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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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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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否構成刑事責任需視您拍攝的對象與內容是否涉及「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依您所述,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社會局通常會組成調查小組,並可能通知您與被害人進行訪談(釐清事實、陳述雙方觀點),看本件是否構成性騷擾,並會將結果通知您。
若有疑問可加Line,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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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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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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