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可行嗎?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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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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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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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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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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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可以一併打遺產分割。
2、如果遺產稅繳不出來,可以聲請分期,或是以實物抵繳,這個部分您可以洽詢國稅局。
3、繼承登記之後,分割的部分可以放著不處理,之後再處理,不過法律關係只會越來越複雜,通常不建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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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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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幾點問題,我的分析如下:
一、不行。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並不能取代後續遺產分割程序,因此即使先取得勝訴判決,後續仍須另行處理遺產分割事宜。
二、是。不過,實務上您母親仍可視情況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分期繳納遺產稅等方式,以減輕一次繳納遺產稅之負擔。
三、不建議。首先,隨著時間經過,繼承關係可能因其他繼承人死亡而變得更加複雜;其次,若遺產稅逾期未繳,可能衍生滯納金等額外負擔;此外,土地公告現值日後亦可能調整,進而導致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所需繳納之裁判費提高。
四、若您和您的母親有想要進行法律諮詢或想委請律師協助進行相關法律程序,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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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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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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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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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情,經驗豐富
1、您可以同時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遺產分割訴訟
2、同時,可以用實物抵稅或者分期繳納
3、如果拖到其他繼承人死亡,只會讓土地共有人更多更複雜,反而不適合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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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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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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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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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再者,繼承與分割訴訟不同,國稅局不會因為您母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勝訴即會准予等值土地,國稅局亦無此權限;最後,剩餘財產分配並非生存配偶即可請求分配,需釐清兩造婚後迄今現存之財產何者較少?較少者方能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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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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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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